一、違反養殖選址要求
養殖公司(戶)禁止在禁養區建設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禁養區范圍,具體包括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以及緩沖區,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保護的其他區域。對禁養區養殖場將實施關閉、限期搬遷以及清拆。
二、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養殖公司(戶)在建設畜禽養殖場(小區)前,必須通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畜禽養殖場(小區)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違反“三同時”制度
養殖場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養殖場主體工程同時投入運行使用,對養殖場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二十八條規定,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污染水環境
污染水環境包括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畜禽養殖場生產廢水來源于沖洗畜禽養殖糞污及清洗動物身體、飼養場地、器具等所產生的污水,生活污水包括職工食堂廢水、洗浴廢水和衛生間沖洗廢水。養殖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五、污染大氣環境
畜禽養殖場惡臭來源于動物呼吸、動物皮膚、飼料霉變、病死禽畜、動物糞尿、焚燒爐和廢水處理設施以及畜禽糞便處理場,其中動物糞尿、廢水處理設施和畜禽糞便處理場中有機物質的腐敗分解是畜禽養殖場惡臭的主要來源。畜禽養殖場產生的惡臭是9類有機化合物和氨氣、硫化氫2種無機物的綜合組分,空氣中惡臭物質的含量很難測定,一般采用儀器法和嗅覺法相結合來判斷,通常以臭氣濃度來表征惡臭物質的綜合指標。
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當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固體廢棄物未按要求貯存處置
固體廢物來源于畜禽養殖場畜禽糞便、墊料、病死畜禽、生活垃圾和鍋爐爐渣。養殖場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否則將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排污申報規定
畜禽養殖公司(戶)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畜禽養殖公司(戶)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十六條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棄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六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畜禽養殖公司(戶)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依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九、未按規定安裝或自動監控設備不正常運行
畜禽養殖公司(戶)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依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無證排污或者不按照規定排放污染物
畜禽養殖公司(戶)必須按照規定去的歐愛武許可證可排放的污水,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精致企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頒發許可證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排污許可證。
當媒體報道,畜禽養殖污染是中國水污染的最大“兇手”時,畜禽養殖場被千夫所指,被迫關閉、搬遷、拆除。畜禽排泄物其實是上好的有機肥料和天然氣原料,面對畜禽養殖污染政府相關部門不單要運用法律,促進養殖污染防治,更要大力推廣動物糞肥處理技術給予更多的政策補貼和支持。“變污為寶”畜禽糞污循環利用,不單可以有效地緩解養殖污染還可以給社會提供新能源,發展新經濟。
原文出自【中國養豬網】:http://www.zhuwang.cc/xinwen/201310/128037.html
養殖公司(戶)禁止在禁養區建設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禁養區范圍,具體包括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以及緩沖區,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保護的其他區域。對禁養區養殖場將實施關閉、限期搬遷以及清拆。
二、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養殖公司(戶)在建設畜禽養殖場(小區)前,必須通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畜禽養殖場(小區)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違反“三同時”制度
養殖場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養殖場主體工程同時投入運行使用,對養殖場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二十八條規定,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污染水環境
污染水環境包括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畜禽養殖場生產廢水來源于沖洗畜禽養殖糞污及清洗動物身體、飼養場地、器具等所產生的污水,生活污水包括職工食堂廢水、洗浴廢水和衛生間沖洗廢水。養殖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五、污染大氣環境
畜禽養殖場惡臭來源于動物呼吸、動物皮膚、飼料霉變、病死禽畜、動物糞尿、焚燒爐和廢水處理設施以及畜禽糞便處理場,其中動物糞尿、廢水處理設施和畜禽糞便處理場中有機物質的腐敗分解是畜禽養殖場惡臭的主要來源。畜禽養殖場產生的惡臭是9類有機化合物和氨氣、硫化氫2種無機物的綜合組分,空氣中惡臭物質的含量很難測定,一般采用儀器法和嗅覺法相結合來判斷,通常以臭氣濃度來表征惡臭物質的綜合指標。
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當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固體廢棄物未按要求貯存處置
固體廢物來源于畜禽養殖場畜禽糞便、墊料、病死畜禽、生活垃圾和鍋爐爐渣。養殖場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否則將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排污申報規定
畜禽養殖公司(戶)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畜禽養殖公司(戶)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十六條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棄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六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畜禽養殖公司(戶)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依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九、未按規定安裝或自動監控設備不正常運行
畜禽養殖公司(戶)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依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無證排污或者不按照規定排放污染物
畜禽養殖公司(戶)必須按照規定去的歐愛武許可證可排放的污水,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精致企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頒發許可證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排污許可證。
當媒體報道,畜禽養殖污染是中國水污染的最大“兇手”時,畜禽養殖場被千夫所指,被迫關閉、搬遷、拆除。畜禽排泄物其實是上好的有機肥料和天然氣原料,面對畜禽養殖污染政府相關部門不單要運用法律,促進養殖污染防治,更要大力推廣動物糞肥處理技術給予更多的政策補貼和支持。“變污為寶”畜禽糞污循環利用,不單可以有效地緩解養殖污染還可以給社會提供新能源,發展新經濟。
原文出自【中國養豬網】:http://www.zhuwang.cc/xinwen/201310/1280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