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制度
修改后的動物防疫法吸收其他國家成功經驗,明確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并經驗收合格的區域。同時規定,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予以公布。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要按照規定經檢疫合格。
預防是動物防疫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為了加強疫情源頭控制,促進動物產品出口。
除此之外,修改后的動物防疫法還按照預防為主、依法防控、科學防控的要求,對相關制度予以完善:
一是完善強制免疫制度。規定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按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
二是強化對疫情的監測和預警。建立疫情預警制度,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情況進行監測;省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根據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接到預警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禁止個人擅自發布動物疫情
疫情處理是動物防疫工作的重點。為了及時做出應急反應,按照早發現、快反應、嚴處理的要求,修改后的動物防疫法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嚴格疫情報告制度。落實疫情報告責任主體,規定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立即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二是明確疫情認定程序。為了保證疫情認定準確無誤,規定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要經過省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三是規定疫情通報制度。為了增加疫情的透明度,規定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以及省級獸醫主管部門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與同級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及時向有關國際組織或者貿易方通報。
四是規范疫情公布制度。為了維護正常秩序,進一步強調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及時公布全國動物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級獸醫主管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同時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建立官方獸醫制度
修改后的動物防疫法規定建立官方獸醫制度,進一步規范了動物疫情檢疫的主體。
檢疫是防止動物疫病傳播、提高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重要環節。本法明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
官方獸醫是指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并經獸醫主管部門任命的,負責出具檢疫等證明的國家獸醫工作人員。
除規定建立官方獸醫制度之外,修改后的動物防疫法還對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檢疫環節。在現行動物防疫法規定的基礎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對屠宰的動物,出售、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跨省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的檢疫環節做了進一步明確。
二是強化檢疫責任。針對檢疫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明確規定官方獸醫必須實施現場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才可以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官方獸醫要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對檢疫結論負責。
建立執業獸醫制度
動物診療直接關系到公共衛生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是基層動物防疫活動的重要內容。修改后的動物防疫法明確執業獸醫是從事動物診療和動物保健等經營活動的獸醫,并明確規定了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條件,確立了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注冊程序,并規定執業獸醫應當參加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
為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除規定建立執業獸醫制度之外,動物防疫法還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完善動物診療許可制度。細化現行動物防疫法關于動物診療許可的規定,明確開展動物診療業務的條件,規范申請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的程序以及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內容。
二是規范動物診療活動。根據實踐需要,明確動物診療機構應按規定做好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處置等工作,從事動物診療活動要遵守技術操作規范,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
動物防疫造成損失要補償
修改后的動物防疫法加強了對動物防疫工作的財政投入,明確規定對在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給予補償。
為了進一步強化政府在動物防疫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為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效支持,修改后的動物防疫法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的精神,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把動物防疫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同時明確規定,對從事動物疫病預防、檢疫、監督檢查、現場處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修改后的動物防疫法吸收其他國家成功經驗,明確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并經驗收合格的區域。同時規定,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予以公布。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要按照規定經檢疫合格。
預防是動物防疫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為了加強疫情源頭控制,促進動物產品出口。
除此之外,修改后的動物防疫法還按照預防為主、依法防控、科學防控的要求,對相關制度予以完善:
一是完善強制免疫制度。規定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按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
二是強化對疫情的監測和預警。建立疫情預警制度,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情況進行監測;省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根據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接到預警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禁止個人擅自發布動物疫情
疫情處理是動物防疫工作的重點。為了及時做出應急反應,按照早發現、快反應、嚴處理的要求,修改后的動物防疫法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嚴格疫情報告制度。落實疫情報告責任主體,規定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立即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二是明確疫情認定程序。為了保證疫情認定準確無誤,規定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要經過省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三是規定疫情通報制度。為了增加疫情的透明度,規定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以及省級獸醫主管部門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與同級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及時向有關國際組織或者貿易方通報。
四是規范疫情公布制度。為了維護正常秩序,進一步強調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及時公布全國動物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級獸醫主管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同時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建立官方獸醫制度
修改后的動物防疫法規定建立官方獸醫制度,進一步規范了動物疫情檢疫的主體。
檢疫是防止動物疫病傳播、提高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重要環節。本法明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
官方獸醫是指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并經獸醫主管部門任命的,負責出具檢疫等證明的國家獸醫工作人員。
除規定建立官方獸醫制度之外,修改后的動物防疫法還對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檢疫環節。在現行動物防疫法規定的基礎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對屠宰的動物,出售、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跨省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的檢疫環節做了進一步明確。
二是強化檢疫責任。針對檢疫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明確規定官方獸醫必須實施現場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才可以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官方獸醫要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對檢疫結論負責。
建立執業獸醫制度
動物診療直接關系到公共衛生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是基層動物防疫活動的重要內容。修改后的動物防疫法明確執業獸醫是從事動物診療和動物保健等經營活動的獸醫,并明確規定了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條件,確立了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注冊程序,并規定執業獸醫應當參加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
為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除規定建立執業獸醫制度之外,動物防疫法還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完善動物診療許可制度。細化現行動物防疫法關于動物診療許可的規定,明確開展動物診療業務的條件,規范申請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的程序以及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內容。
二是規范動物診療活動。根據實踐需要,明確動物診療機構應按規定做好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處置等工作,從事動物診療活動要遵守技術操作規范,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
動物防疫造成損失要補償
修改后的動物防疫法加強了對動物防疫工作的財政投入,明確規定對在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給予補償。
為了進一步強化政府在動物防疫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為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效支持,修改后的動物防疫法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的精神,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把動物防疫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同時明確規定,對從事動物疫病預防、檢疫、監督檢查、現場處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