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飼料工業是伴隨改革開放而興起的一個朝陽產業,經過30多年的持續健康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建成了包括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飼料加工、飼料機械以及教育、科研、檢測等支撐體系在內的較為完善的飼料工業產業體系。從2010年開始,我國成為世界第一飼料生產大國。2012年全國商品飼料總產量達1.94億噸,總產值6463億元,飼料工業已成為國民經濟重要基礎產業,為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和“保穩定、保供給、保安全”做出了突出貢獻?!讹暳蠘撕灐窂娭菩試覙藴适状伟l布于1988年,是飼料工業行業管理的兩大重要基礎性國家標準之一,比1999年首次頒布實施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還早了十多年。作為飼料行業管理的重要抓手,經過20多年的實施,在規范飼料行業生產經營秩序、提高飼料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等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2012年5月1日,新修訂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正式施行,對執行多年的飼料標簽制度,新《條例》按照新的形勢要求,進一步明確了應當標示的基本內容。為使《飼料標簽》標準與新《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相協調,中國飼料工業協會、全國飼料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時組織力量開展了《飼料標簽》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修訂工作,2013年10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了新修訂的《飼料標簽》標準,該標準將于2014年7月1日實施。新標準總體框架與1999年版標準基本保持一致,在技術內容上作了進一步的充實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適用范圍新標準將適用范圍界定為“商品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飼料原料,不包括可飼用原糧、藥物飼料添加劑和養殖者自行配制使用的飼料”。
與1999版《飼料標簽》標準相比,主要變化有兩點:一是合同定制的飼料不再被豁免,今后需要按照新標準的要求制作和附具標簽。由于老標準不要求合同定制的產品附具標簽,但是,并沒有規定合同定制產品的術語和定義,因此,合同定制產品成為管理上的“真空”地帶。飼料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經常發現集團企業以合同定制的名義,對于其分、子公司流通的預混料或“核心料”常以“白袋子”包裝,不附具任何標識,不僅管理部門無法實施有效監管,而且一旦發生問題,各公司之間相互推諉,難以落實責任;部分企業為生產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逃脫監管,也存在“白袋子”現象,對飼料安全構成隱患。對于飼料企業之間合同定制的產品,新《條例》的配套規章對其標簽有明確規定,需要按照新標準的要求制作和附具標簽。二是飼料原料被納入新標準的適用范圍。由于強化原料監管是新《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之一,而可飼用原糧的加工制品多屬于飼料原料,因此可飼用原糧的加工制品今后需要按照新標準的要求制作和附具標簽,以便于飼料生產企業選擇和使用。對于玉米、小麥等可飼用原糧,藥物飼料添加劑以及養殖者自行配制使用并且不對外銷售的飼料,與老標準一樣,仍然不屬于新標準的適用范圍。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新標準的第四章和第六章分別規定了制作和附具標簽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與老標準相比,主要變化有三點:一是根據新《條例》第三十條,基本原則中增加了“不得標示具有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作用的內容。但飼料中添加藥物飼料添加劑的,可以對所添加的藥物飼料添加劑的作用加以說明”的規定。飼料是動物食品,防病治病屬于獸藥的功能,不得標稱飼料具有防病治病的功能是世界各國飼料行業管理的通行做法。但市場上發現,部分企業為促進產品銷售,或者在標簽、說明書、產品廣告中標稱產品具有防病治病的功能,或者在產品中添加使用未批準的藥物,實際上都是違規行為,應當禁止。同樣,飼料添加劑的標簽也不得含有防病治病功效的標稱。添加了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飼料,僅可以對該藥物飼料添加劑治療或預防動物疾病的作用加以說明。二是老標準中的“散裝飼料”被“罐裝飼料”取代,其依據是新《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出廠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包裝。飼料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養殖者的飼料可以使用罐裝車運輸,罐裝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的規定,并隨罐裝車附具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標簽”,即散裝飼料不再允許上市銷售。三是新標準第六章中對于標簽的呈現方式增加了“應在不打開包裝的情況下,能看到完整的標簽內容”的規定。該規定也是針對現實生產中部分企業將標簽縫入包裝袋內,飼料監管部門以及客戶無法查閱到完整標簽的情況提出來的。需要強調的是,如果將新標準所要求的內容全部印在包裝袋上而不單獨制作和附具標簽,并不違背新標準,也是允許的。三、應標示的基本內容1、企業對符合衛生要求的承諾。新標準僅要求飼料和飼料原料標示“本產品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字樣,主要考慮目前《飼料衛生標準》中對飼料添加劑的衛生要求還不全面、不完善,部分飼料添加劑的衛生指標尚未列入衛生標準中,而且,根據《飼料衛生標準》的修訂思路,今后飼料添加劑的衛生要求將全部體現在相應的產品標準中,故新標準對飼料添加劑的標簽今后不要求標示“本產品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字樣。2、產品名稱。新標準對于產品名稱的表述方式和標示要求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是本次標準修訂的重點內容之一,力求使產品名稱能清晰、準確地反應產品的真實屬性,并與相關法律法規協調一致,有利于用戶和監管部門識別,防止被模棱兩可甚至不實的名稱標示所誤導。新標準要求產品名稱應當采用通用名稱,并且按照飼料添加劑、飼料原料、飼料產品等類別,分別給出了通用名稱的表述方式,特別是針對新《條例》配套規章中提出的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的概念,首次規定了其通用名稱的命名原則。具體如下:飼料添加劑產品:應標注“飼料添加劑”的字樣,其通用名稱應當采用農業部發布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規定的通用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