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邊上隱藏著大型養豬場,飲用水水源地遍布養魚箱……近年來,各地屢屢爆出民眾的飲用水源受到禽畜養殖污染威脅的新聞。
我國是一個畜牧業大國,隨著養殖規模的不斷擴大,畜禽養殖污染已成為我國農業污染的主要來源——根據之前首次污染普查公報顯示,我國的水污染源主要來自于農業而非工業,而在農業污染中,畜禽養殖污染最大,超過化肥和農藥。
國務院近日出臺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無法可依畜禽養殖問題突出
《條例》頒布之前,我國還沒有國家層面上專門的農業環境保護類法律法規。長期以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監管無法可依,僅有原環保總局2001年頒布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但是效力有限。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個別條款涉及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但這些條款存在規定過于原則、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
而與此局面相悖的,是禽畜養殖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農業部負責人介紹,我國畜禽養殖生產布局與農村環境保護統籌協調不夠,有的地方為追求增加畜禽養殖量,盲目建設畜禽養殖場,導致局部地區環境不斷惡化;其次,畜禽養殖者的污染防治義務不明確,目前有關環保規定沒有體現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特殊需要,沒有考慮不同規模畜禽養殖者的實際承受能力,規定的污染防治義務過于籠統,致使大量養殖者未切實履行環保義務;此外,還存在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缺乏明確具體的規范和要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的激勵機制不完善等問題。
“所以有必要制定出臺《條例》,才能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提供法制保障。”農業部負責人介紹。
強化管控合理布局養殖規模
合理安排畜禽養殖生產布局、強化污染源頭管控,是實現促進畜禽養殖業發展和加強環境保護“雙贏”的前提和基礎。
對此,《條例》明確,制定畜牧業發展規劃,要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畜禽養殖生產,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制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要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確定污染防治目標、任務。
同時,還要求地方政府通過劃定禁養區、對污染嚴重的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等措施,對不合理的生產布局進行調整,并對整治中遭受損失的養殖者依法予以補償。
分類管理明確養殖主體責任
我國畜牧業養殖規模不一、情況多樣,要提高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針對性、可行性,無疑需要實行分類管理,明確不同規模養殖者的污染防治責任。
為此,《條例》進行了四個層面的分類:考慮到我國的畜牧業發展相對較弱,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形勢又比較嚴峻的現實,明確其適用范圍是養殖場、養殖小區,并要求省級政府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準,同時明確牧區放牧養殖不適用《條例》;對于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已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條例》規定可以不自行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對于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之外的其他養殖戶,要求采取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并及時收集、貯存和清運畜禽養殖廢棄物;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還規定要由市、縣政府進行綜合整治。
有針對性確保環評科學合理
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環境影響評價方面,為確保環境影響評價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減輕養殖者的經濟負擔,《條例》主要作了三方面規定:
一是只要求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養殖場、養殖小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
二是限定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內容應當包括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棄物種類和數量,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方案和措施,廢棄物的消納和處理情況以及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情況,最終可能對水體、土壤等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的影響以及控制和減少影響的方案和措施等;
三是要求地方政府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收費給予補助。
綜合利用達到少排放零排放
長期以來,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非但得不到合理利用,反而形成環境污染,如何改變這個困局?
對此,《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在進行綜合利用前制定科學合理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方案和措施,配套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二是要求在綜合利用過程中考慮土地的消納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并及時收集、貯存和清運畜禽養殖廢棄物,并采取措施防止惡臭和廢棄物滲出、泄漏。三是要求經綜合利用后仍有未完全消納的畜禽養殖廢棄物需要向環境排放的,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
為此,《條例》還規定了一系列稅收、資金、運力、價格等方面的支持措施,來扶持畜禽規模養殖及其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
我國是一個畜牧業大國,隨著養殖規模的不斷擴大,畜禽養殖污染已成為我國農業污染的主要來源——根據之前首次污染普查公報顯示,我國的水污染源主要來自于農業而非工業,而在農業污染中,畜禽養殖污染最大,超過化肥和農藥。
國務院近日出臺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無法可依畜禽養殖問題突出
《條例》頒布之前,我國還沒有國家層面上專門的農業環境保護類法律法規。長期以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監管無法可依,僅有原環保總局2001年頒布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但是效力有限。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個別條款涉及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但這些條款存在規定過于原則、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
而與此局面相悖的,是禽畜養殖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農業部負責人介紹,我國畜禽養殖生產布局與農村環境保護統籌協調不夠,有的地方為追求增加畜禽養殖量,盲目建設畜禽養殖場,導致局部地區環境不斷惡化;其次,畜禽養殖者的污染防治義務不明確,目前有關環保規定沒有體現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特殊需要,沒有考慮不同規模畜禽養殖者的實際承受能力,規定的污染防治義務過于籠統,致使大量養殖者未切實履行環保義務;此外,還存在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缺乏明確具體的規范和要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的激勵機制不完善等問題。
“所以有必要制定出臺《條例》,才能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提供法制保障。”農業部負責人介紹。
強化管控合理布局養殖規模
合理安排畜禽養殖生產布局、強化污染源頭管控,是實現促進畜禽養殖業發展和加強環境保護“雙贏”的前提和基礎。
對此,《條例》明確,制定畜牧業發展規劃,要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畜禽養殖生產,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制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要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確定污染防治目標、任務。
同時,還要求地方政府通過劃定禁養區、對污染嚴重的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等措施,對不合理的生產布局進行調整,并對整治中遭受損失的養殖者依法予以補償。
分類管理明確養殖主體責任
我國畜牧業養殖規模不一、情況多樣,要提高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針對性、可行性,無疑需要實行分類管理,明確不同規模養殖者的污染防治責任。
為此,《條例》進行了四個層面的分類:考慮到我國的畜牧業發展相對較弱,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形勢又比較嚴峻的現實,明確其適用范圍是養殖場、養殖小區,并要求省級政府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準,同時明確牧區放牧養殖不適用《條例》;對于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已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條例》規定可以不自行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對于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之外的其他養殖戶,要求采取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并及時收集、貯存和清運畜禽養殖廢棄物;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還規定要由市、縣政府進行綜合整治。
有針對性確保環評科學合理
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環境影響評價方面,為確保環境影響評價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減輕養殖者的經濟負擔,《條例》主要作了三方面規定:
一是只要求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養殖場、養殖小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
二是限定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內容應當包括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棄物種類和數量,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方案和措施,廢棄物的消納和處理情況以及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情況,最終可能對水體、土壤等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的影響以及控制和減少影響的方案和措施等;
三是要求地方政府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收費給予補助。
綜合利用達到少排放零排放
長期以來,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非但得不到合理利用,反而形成環境污染,如何改變這個困局?
對此,《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在進行綜合利用前制定科學合理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方案和措施,配套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二是要求在綜合利用過程中考慮土地的消納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并及時收集、貯存和清運畜禽養殖廢棄物,并采取措施防止惡臭和廢棄物滲出、泄漏。三是要求經綜合利用后仍有未完全消納的畜禽養殖廢棄物需要向環境排放的,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
為此,《條例》還規定了一系列稅收、資金、運力、價格等方面的支持措施,來扶持畜禽規模養殖及其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