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來,在沒辦理相關證件的情況下,劉某山和妻子在家里殺豬賣,兩年多來殺了125頭。
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劉某山夫婦被提起公訴。據豐澤區檢察院介紹,2010年12月份以來,劉某山和妻子蔡某轄在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的情況下,擅自在豐澤區東海街道寶山社區的家中設置屠宰場,后向被告人姚某貴購買生豬在該屠宰場進行宰殺。殺完豬后,劉某山夫婦未將豬肉送到有關部門檢驗檢疫,便在東海街道法石社區居委會門口擺攤出售給附近居民。今年2月份以來,劉某山請姚某貴幫忙宰殺生豬,宰殺一頭生豬支付給他30元。據統計,自2010年12月至今年6月,劉某山夫婦共宰殺生豬約125頭,銷售豬肉約25萬元。
今年6月7日,公安機關根據群眾舉報,將劉某山夫婦及姚某貴抓獲歸案。檢方認為,劉某山、蔡某轄、姚某貴違反國家規定,共同私設生豬屠宰場,非法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檢察官介紹,豬販子宰殺生豬販賣,應當到定點的屠宰場宰殺,并經嚴格的檢驗檢疫,才能出賣。據悉,今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