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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省級獸醫體系效能評估試點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12-04  瀏覽次數:235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加強我國獸醫體系能力建設,推動《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年)》的貫徹落實,根
為進一步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加強我國獸醫體系能力建設,推動《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年)》的貫徹落實,根據《農業部2013年獸醫工作要點》的有關要求,我部組織專家在認真研究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獸醫體系效能評估(PVS)標準基礎上制定了《省級獸醫體系效能評估指標體系(試行)》,并決定今年在你省(市)開展省級獸醫體系效能評估試點工作。請你省(市)按照試點工作方案要求(見附件1~3)做好相關工作,并及時將試點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反饋我部獸醫局。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農業部獸醫局醫政處 萬強

  電話:010-59192029傳真:010-59191691

  電子郵箱:syjyzc@agri.gov.cn

  附件:1.省級獸醫體系效能評估試點工作方案

  2.省級獸醫體系效能評估指標體系(試行)

  3.省級獸醫體系效能評估前需提供的材料目錄

  農業部辦公廳

  2013年11月 日

  附件1

  省級獸醫體系效能評估試點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省級獸醫體系評價機制和評估指標體系,為在全國開展獸醫體系效能評估工作積累經驗,奠定基礎。

  二、評估內容與指標

  省級獸醫體系效能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人力物力財力資源、技術能力、利益相關方互動和市場準入等4個部分、46項關鍵能力指標,每項關鍵能力指標從低到高劃分為5個等級(見附件2)。

  三、試點省份

  北京市、遼寧省。

  四、組織實施及時間安排

  試點工作由農業部獸醫局負責,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以下簡稱“動衛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北京市、遼寧省參與試點。現場評估由獸醫體系效能評估專家組負責,實行組長負責制。

  (一)準備階段。2013年12月15日前,組建獸醫體系效能評估專家組,并開展專家培訓。試點省(市)按要求提交獸醫體系情況背景材料(見附件3),同時做好評估前準備工作。

  (二)評估階段。2013年12月25日前,評估專家組完成北京市和遼寧省獸醫體系效能評估現場評估工作,向農業部獸醫局提交北京市和遼寧省獸醫體系效能評估報告。

  (三)總結階段。2013年12月30日前,動衛中心會同評估專家組完成省級獸醫體系效能評估試點總結報告,總結試點工作的成效和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動衛中心要選派業務骨干和專家組成評估專家組,加強對試點省(市)的評估指導和技術培訓。北京市和遼寧省獸醫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專人負責,認真做好省級獸醫體系效能評估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二)強化協調配合。動衛中心、北京和遼寧兩省(市)參與單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評估試點工作。北京市、遼寧省需按要求向評估專家組提交獸醫體系情況背景材料,涉及相關部門和單位職責需要提供評估材料的,要主動溝通協調。

  (三)嚴格工作紀律。評估專家組成員要服從安排,集中精力,按照確定的時間和程序開展評估核查工作。嚴格遵守廉政規定,切實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標準、嚴守秘密。

  附件2

  省級獸醫體系效能評估指標體系

  (試行)

  目錄

  第一章 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

  1-1獸醫機構建設及人員數量

  1-2獸醫人員的專業能力

  1-3繼續教育

  1-4技術決策的獨立性

  1-5組織機構的穩定性和政策的連續性

  1-6獸醫機構的協調能力

  1-7設施設備

  1-8日常工作經費

  1-9應急資金

  1-10 基礎設施投入

  1-11 資源與業務管理

  第二章 技術能力

  2-1獸醫實驗室診斷

  2-2實驗室質量保證

  2-3風險分析

  2-4檢疫及邊界安全

  2-5流行病學監測與早期預警

  2-6應急反應

  2-7疫病預防、控制與消滅

  2-8動物源性食品安全

  2-9獸藥

  2-10 殘留檢測

  2-11 動物飼料安全

  2-12 標識與可追溯性

  2-13 動物福利

  第三章 與利益相關方的互動

  3-1信息公開

  3-2與利益相關方協商

  3-3認可/授權/委托

  3-4執業獸醫管理

  3-5聯防聯控

  第四章 市場準入

  4-1法律法規的制定

  4-2法律法規的實施與監督

  4-3無規定動物疫病區

  4-4生物安全隔離區

  第一章 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

  I-1獸醫機構建設及人員數量

  A.獸醫機構建設

  獸醫機構包括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獸藥檢驗機構和鄉鎮動物防疫機構。

  能力等級

  1.省本級沒有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獸藥檢驗機構。

  2.省本級有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獸藥檢驗機構。

  3.地市級有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4.縣級有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省、市、縣三級獸醫機構建立了有效的協調機制。

  5.縣級獸醫主管部門設立了鄉鎮或區域獸醫機構,人員、業務、經費等由縣級獸醫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2.《國務院關于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5號):三 、建立健全獸醫工作體系。

  3.《獸藥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十四條。

  B.獸醫專業技術人員

  獸醫專業技術人員指具有獸醫、畜牧獸醫、中獸醫(民族獸醫)或者水產養殖專業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

  能力等級

  1.全省獸醫機構人員中,獸醫專業技術人員所占比例不足60%。

  2.省級獸醫機構人員中,獸醫專業技術人員所占比例達到80%以上。

  3.地市級獸醫機構人員中,獸醫專業技術人員所占比例達到70%以上。

  4.縣級獸醫機構人員中,獸醫專業技術人員所占比例達到70%以上。

  5.有正式文件明確獸醫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職責,建立并實施獸醫專業技術人員績效考核管理程序。

  依據:1.《國務院關于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5號):第八條。

  2.《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第九條。

  C.執業獸醫

  執業獸醫指按規定通過執業獸醫考試取得執業獸醫師證和執業助理獸醫師證的人員。

  能力等級

  1.動物診療機構、家畜遺傳材料生產單位、動物隔離場所、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實驗動物飼育單位、獸藥生產企業、動物園等未按規定配備執業獸醫。

  2.動物診療機構、家畜遺傳材料生產單位、動物隔離場所、實驗動物飼育單位、動物園按規定配備了執業獸醫。

  3.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獸藥生產企業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

  4.從事動物診療或診療輔助活動的執業獸醫,按規定申請獸醫執業注冊或備案。

  5.執業獸醫定期參加獸醫專業知識和相關政策法規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依據:1.《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四十條。

  2.《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八條。

  3.《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

  4.《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第四條。

  D.鄉村獸醫、村級動物防疫員

  鄉村獸醫指尚未取得執業獸醫資格,經登記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的人員。村級動物防疫員指在鄉村從事動物疫病防治工作的人員。

  能力等級

  1.大多數有畜禽養殖的行政村,沒有鄉村獸醫或村級動物防疫員。

  2.大多數有畜禽養殖的行政村,有鄉村獸醫或村級動物防疫員。

  3.所有存在畜禽養殖的行政村,均有鄉村獸醫或村級動物防疫員。

  4.有效實施鄉村獸醫登記制度和村級動物防疫員就業準入制度,所有鄉村獸醫持有有效的鄉村獸醫登記證,村級動物防疫員取得國家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

  5.鄉村獸醫至少每兩年接受一次培訓,村級動物防疫員就業前須經職業培訓。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十三條。

  2.《鄉村獸醫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

  3.《農業部關于印發<動物疫病防治員和動物檢疫檢驗員實行就業準入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農人勞〔2000〕12號)。

  I-2獸醫人員的專業能力

  獸醫人員有效開展獸醫工作的能力。

  A.獸醫主管部門人員

  能力等級

  1.過去12個月內獸醫主管部門人員存在未依法履行職責,受到相關處分的情況。

  2.獸醫主管部門人員熟悉掌握國家和地方有關獸醫立法、動物防疫檢疫、動物衛生監督、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獸藥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

  3.省級獸醫主管部門人員有能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人員能夠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實施方案。

  4.省級獸醫主管部門人員有能力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進行預測,按規定認定重大動物疫情;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人員能夠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按要求進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動物疫情認定,并組織重大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工作。

  5.各級獸醫主管部門人員有能力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防治規劃(計劃)或實施方案。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

  2.《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

  3.《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八、組織實施。

  B.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人員

  能力等級

  1.過去12個月內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人員存在未依法履行職責,受到相關處分的情況。

  2.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人員熟悉國家和地方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動物疫情報告、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3.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能夠按規定開展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動物疫情報告、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動物衛生綜合執法辦案等工作。

  4.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人員有能力開展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調整動物衛生監督政策措施。

  5.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人員能夠通過考核和評估,持續更新和提高專業知識水平和技術操作能力。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七十條。

  2.《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五條。

  3.《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

  4.《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第四條。

  C.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

  能力等級

  1.過去12個月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存在未依法履行職責,受到相關處分的情況。

  2.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熟悉國家和地方有關動物防疫、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等法律法規,掌握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動物疫情報告和其他預防控制技術要求。

  3.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有能力按要求開展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動物疫情報告和其他預防控制工作。

  4.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有能力開展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調整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技術措施。

  5.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能夠通過考核和評估,持續更新和提高專業知識水平和技術操作能力。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七十一條。

  2.《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3.《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第四條。

  I-3繼續教育

  獸醫機構通過實施相關培訓規劃或計劃,持續提升獸醫人員專業技術水平的能力。

  能力等級

  1.獸醫機構沒有開展獸醫繼續教育工作。

  2.獸醫機構不定期開展獸醫相關專業技術培訓,但沒有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獸醫領域繼續教育規劃或計劃。

  3.獸醫機構制定了官方獸醫培訓規劃或計劃,并按規定開展官方獸醫培訓工作。

  4.獸醫機構建立實施執業獸醫、鄉村獸醫、村級動物防疫員等培訓機制,并能夠覆蓋所有類型的獸醫從業人員。

  5.獸醫機構建立獸醫繼續教育評估制度,定期評估各類培訓的效果。

  依據:1.《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第六條。

  2.《鄉村獸醫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3.《關于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意見》: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

  4.《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七、(二)體制保障。

  5.《農業部關于印發<動物疫病防治員和動物檢疫檢驗員實行就業準入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農人勞〔2000〕12號):三、實施目標。

  6.《農業部關于印發<2010-2014年全國官方獸醫培訓規劃>的通知》(農醫發〔2010〕17號):一、(二)基本原則。

  I-4技術決策的獨立性

  獸醫機構在做出技術決策時,不受商業、財政、政治等非科學因素影響,自主履行職責的能力。

  能力等級

  1.獸醫機構做出技術決定時通常不以科學為依據。

  2.獸醫機構做出技術決定時考慮了科學依據,但常常受到非科學因素影響而改變決策。

  3.獸醫機構做出技術決定時以科學為依據,但有可能因非科學因素影響而改變決策。

  4.獸醫機構做出技術決定時完全以科學為依據,不受非科學因素影響。

  5.獸醫機構執行技術決定時完全符合國家標準和法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I-5獸醫機構的穩定性和政策的連續性

  獸醫機構保持內設機構穩定性及政策連續性的能力。

  能力等級

  1.獸醫機構的內設機構或領導層每年發生重大變動,導致政策缺乏連續性。

  2.每當行政領導層發生變動時,獸醫機構的內設機構或領導層也隨之發生重大變動,對政策的連續性產生負面影響。

  3.獸醫機構的內設機構或領導層很少發生重大變動,但這一穩定性對政策的連續性沒有幫助。

  4.在行政領導層發生變動后,獸醫機構的內設機構或領導層會發生一些變動,但這對政策的連續性幾乎沒有負面影響。

  5.獸醫機構的內設機構或領導層總體穩定,其調整通常建立在評估基礎上,并對政策的連續性產生積極影響。

  依據:《國務院關于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5號):三、建立健全獸醫工作體系。

  I-6獸醫機構的協調能力

  A.內部協調

  獸醫機構利用清晰的指揮系統,協調從省級到基層獸醫機構的資源和活動,開展獸醫工作相關活動的能力(包括監測、疫病控制和根除、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早期預警和應急處置等)。

  能力等級

  1.沒有正式的內部協調機制。

  2.部分活動有內部協調機制。

  3.有內部協調機制,部分活動具有清晰有效的指揮系統。

  4.有內部協調機制,大多數活動具有清晰有效的指揮系統。

  5.有內部協調機制,所有活動均有清晰有效的指揮系統,并對內部協調機制和指揮系統進行定期審核與更新。

  依據:1.《全國獸醫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2011-2015年)》:第三章、一、完善獸醫管理體制機制。

  2.《國務院關于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5號):二、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B.外部協調

  獸醫機構與相關部門協調資源和活動的能力,以開展與獸醫工作相關的所有活動(包括監測、疫病控制和根除、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早期預警和應急處置。

  能力等級

  1.沒有進行外部協調。

  2.部分活動有非正式的外部協調機制,但協調程序不夠清晰,或只偶爾開展協調工作。

  3.部分活動有正式的外部協調機制(如:動物疫情通報、強制免疫、突發疫情應急處置、強制撲殺、疫區封鎖、應急物資和人員運輸等),且具有清晰的協調程序或協議。

  4.多數活動有正式的外部協調機制(除上述活動外,還包括動物疫情預警、外來動物疫病防范、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等),并且具有清晰的協調程序或協議,能夠在全省范圍內統一實施。

  5.所有活動均有正式的外部協調機制,并能夠對外部協調機制進行定期審核和更新。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2.《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3.《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年)》:八、組織實施。

  I-7設施設備

  獸醫機構相關設施設備配置水平,包括辦公場所、交通工具、通訊、冷鏈以及其他相關設備(如電腦等)。

  能力等級

  1.各級獸醫機構幾乎沒有設施設備或設施設備配置不當,對現有基礎設施不予維護或維護不力。

  2.省級獸醫機構設施設備配置合理,并定期維護。

  3.地市級獸醫機構設施設備配置合理,并定期維護。

  4.縣級獸醫機構設施設備配置合理,并定期維護。

  5.各級獸醫機構能夠根據工作需要,更新、獲取更加先進、精密的設備。

  參考:2012版OIE《陸生動物衛生法典》以下條款:

  第3.2.4條第2點,質量體系評估標準:“評估一個獸醫機構,而非放在機構的資源和基礎設施方面”。

  第3.2.6條第2、3點,物質資源評估標準:行政管理/技術手段。

  第3.2.10條第3點,效能評估與審核計劃。

  第3.2.14條第4點,行政管理詳情。

  I-8日常工作經費

  獸醫機構獲取維持其持續運轉和政策獨立性的財政保障能力。

  能力等級

  1.獸醫機構的資金來源不穩定、不明確,只依靠不規律的撥款。

  2.獸醫機構的資金來源穩定明確,但不足以完成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檢疫、監督管理、補償(如強制免疫應激死亡、無害化處理)等基本工作需要。

  3.獸醫機構的資金來源穩定明確,能夠滿足基本工作需要,但沒有用于開展新工作或拓展現有業務范圍的資金。

  4.獸醫機構開展新工作或拓展現有業務范圍的資金需一事一議,且不總是建立在風險分析或成本效益分析基礎上。

  5.獸醫機構所有業務活動資金充足,經費來源透明,能夠保證完全的技術獨立性,并以風險分析或成本效益分析為依據。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

  2.《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年)》:七、條件保障。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I-9應急資金

  獸醫機構獲得應對緊急情況所需經費的能力。

  應急經費指用于重大動物疫情確認,疫區封鎖,撲殺、銷毀及補償,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無害化處理,疫源追蹤,疫情監測,應急物資儲備和設施設備征用補償等的經費。

  能力等級

  1.既沒有應急經費,也沒有應急經費來源。

  2.具備有限來源的應急經費,但不足以應對預期的緊急情況。

  3.除具備有限來源的應急經費外,經財政部門審批后還可以獲得追加的應急經費。

  4.應急經費足額納入預算,但使用時不能及時到位。

  5.應急經費足額納入預算,且使用時能夠及時到位。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2.《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

  3.《獸藥管理條例》:第五條。

  4.《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年)》:六、能力建設。

  1-10基礎設施投入

  獸醫機構持續獲得基礎設施建設經費投入的能力。

  能力等級

  1.獸醫機構不具備獲得建設、維護或改善基礎設施的能力。

  2.獸醫機構偶爾提出申請并獲得用于建設、維護或改善基礎設施的經費。

  3.獸醫機構定期通過預算或其他渠道獲得基礎設施運轉和維護經費。

  4.獸醫機構通常能夠獲得充足經費,并用于基礎設施的必要維護和改善。

  5.獸醫機構具有充足的經費來源,并用于基礎設施的必要維護和改善。需要時,可以多渠道獲得經費支持。

  依據:1.《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年)》:七、(四)條件保障。

  2.《全國獸醫事業“十二五”發展規劃》:第四章、二、構建財政支持長效保障機制。

  1-11.資源與業務管理

  獸醫機構記錄、管理其人力、物力、財力資源與業務活動,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的能力。

  能力等級

  1.獸醫機構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或相關記錄,無法妥善管理其資源和業務活動。

  2.獸醫機構建立了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關記錄,但并沒有將其用于管理資源和業務活動。

  3.獸醫機構具有健全的管理和記錄系統,并能夠將其用于管理部分資源和業務活動。

  4.獸醫機構具有健全的管理和記錄系統,并能夠將其用于管理全部資源和業務活動。

  5.獸醫機構具有完善的資源和業務管理體系,并定期對其進行分析完善,以持續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七條、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二章 技術能力

  2-1獸醫實驗室診斷

  A.獸醫實驗室診斷資源

  獸醫機構使用實驗室,對公共衛生和動物及動物產品具有負面影響的病原體進行鑒別和記錄的權力和能力。

  能力等級

  1.動物疫病診斷僅采用臨床方法,無法使用實驗室獲得正確的診斷。

  2.對于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新城疫等主要人畜共患病和對國家經濟影響重大的疫病,獸醫機構能夠使用實驗室獲得正確的診斷。

  3.對于布魯氏菌病、奶牛結核病、狂犬病、血吸蟲病、包蟲病、馬鼻疽、馬傳染性貧血、沙門氏菌病、禽白血病、豬偽狂犬病、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經典豬藍耳病)等其他人畜共患病和動物疫病,獸醫機構能夠使用實驗室獲得正確的診斷。

  4.對于牛海綿狀腦病、非洲豬瘟、綿羊癢病、小反芻獸疫、牛傳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豬水泡病、非洲馬瘟、H7亞型禽流感、水泡型口炎、尼帕病、西尼羅河熱、裂谷熱等重點防范的外來動物疫病,獸醫機構能夠使用實驗室獲得正確的診斷。

  5.當國內出現新發動物疫病時,獸醫機構可使用國家或國際參考實驗室(例如OIE參考實驗室)網絡獲得正確的診斷。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畜牧法》:第三十三條。

  3.《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十二條。

  4.《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年)》:二、(三)防治目標。

  5.《獸醫系統實驗室考核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6.《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管理辦法》:第三條 參考實驗室的職責。

  7.《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B.獸醫實驗室基礎設施

  獸醫實驗室基礎設施滿足獸醫工作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能力等級

  1.獸醫實驗室基礎設施不能滿足獸醫工作需要。

  2.省級獸醫實驗室的選址、布局、建筑面積、設施設備、生物安全等級符合《獸醫系統實驗室建設標準》的相關要求。

  3.地市級獸醫實驗室的選址、布局、建筑面積、設施設備、生物安全等級符合《獸醫系統實驗室建設標準》的相關要求。

  4.縣級獸醫實驗室的選址、布局、建筑面積、設施設備、生物安全等級符合《獸醫系統實驗室建設標準》的相關要求。

  5.定期對獸醫實驗室的基礎設施進行審核與更新,以使其持續滿足獸醫工作發展的需要。

  依據:1.《獸醫系統實驗室考核管理辦法》:第五條、附件2。

  2.《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標準》GB19489-2008。

  2-2實驗室質量保證

  從事動物疫病診斷檢測、化學殘留、抗生素殘留等實驗室的質量保證。

  能力等級

  1.部分獸醫機構實驗室沒有通過獸醫系統實驗室考核。

  2.所有獸醫機構實驗室均經考核合格,并取得獸醫實驗室考核合格證。

  3.省級獸醫機構實驗室以及獸醫機構使用的部分其他實驗室通過實驗室資質認定(實驗室認可和計量認證)評審。

  4.部分地市、縣級獸醫機構實驗室通過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

  5.所有獸醫機構實驗室以及獸醫機構使用的其他實驗室均通過實驗室資質認定(實驗室認可和計量認證)評審。

  依據:1.《獸醫系統實驗室考核管理辦法》:第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三十八條。

  3.《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

  4.《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

  2-3風險分析

  獸醫機構依據風險評估做出風險管理決策的權力和能力。

  能力等級

  1.風險管理決策通常沒有風險評估支持。

  2.獸醫機構能夠匯總和保存數據,但缺乏風險分析能力。

  3.獸醫機構能夠匯總和保存數據,并具有風險分析能力。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動物和動物產品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決策等以風險評估為依據。

  4.獸醫機構建立了風險評估機制,按照國家或OIE相關標準進行風險分析,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做出風險管理決策。

  5.獸醫機構持續在風險評估基礎上做出風險管理決策,并與有關方面交流風險評估程序和結果。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8.28, 0.25, 3.11%)質量安全法》:第六條。

  3.《國務院關于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5號):第十條。

  4.《進出境檢疫檢驗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規定》。

  5.《進境動物和動物產品風險分析管理規定》。

  2-4檢疫及邊界安全

  獸醫機構預防疫病和動物及動物產品危害因素進入、傳播的權力和能力。

  能力等級

  1.獸醫機構無法對鄰省(國)或貿易伙伴實行任何形式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及邊界安全控制措施。

  2.獸醫機構能夠制定、實施檢疫及邊界安全控制措施,但這些措施一般不以國家/國際標準或風險分析為依據。

  3.獸醫機構能夠依照國家規定制定、實施檢疫及邊界安全控制措施,但這些措施沒有全面涵蓋動物及動物產品非法調運活動。

  4.獸醫機構制定、實施檢疫及邊界安全控制措施,能夠全面涵蓋動物及動物產品合法貿易和非法調運活動。

  5.獸醫機構與鄰省(國)和貿易伙伴共同制定、實施檢疫及邊界安全控制措施,并且能夠全面涵蓋所有確定的風險。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2.《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2-5流行病學監測與早期預警

  獸醫機構確定、核實和報告其轄區內動物群體(包括野生動物)衛生狀況的權力和能力。

  A.被動流行病學監測

  能力等級

  1.獸醫機構沒有被動流行病學監測計劃。

  2.獸醫機構有被動監測計劃,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并能夠履行動物疫情報告和野生動物疑似疫病異常情況報告義務。

  3.獸醫機構具有基本的疫病報告系統,能夠通過基層網絡對部分動物疫病進行被動監測,能夠采集疑似病例樣本送交實驗室診斷,并獲得正確的診斷結果。

  4.獸醫機構按規定對大部分動物疫病在全省層面開展被動流行病學監測和報告。

  5.獸醫機構定期向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人員以及國際社會(有關國際組織或貿易方)通報被動流行病學監測結果。

  注:有關單位和人員指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2.《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

  3.《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

  4.《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

  B.主動流行病學監測

  能力等級

  1.獸醫機構沒有主動流行病學監測計劃。

  2.獸醫機構對部分易感動物群,針對部分相關疫病(有重大經濟影響的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開展不定期的主動流行病學監測。

  3.獸醫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在所有易感動物群針對部分相關疫病開展不定期的主動流行病學監測。

  4.獸醫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在所有易感動物群針對部分相關疫病定期開展主動流行病學監測,并系統報告結果。

  5.獸醫機構在所有易感動物群針對大多數或所有相關疫病開展主動流行病學監測,并對監測計劃進行評估。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2.《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四條、第十五條。

  3.《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年)》:四、優先防治病種和區域布局。

  2-6應急反應

  獸醫機構對重大動物疫情、突發獸醫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的權力和能力。

  能力等級

  1.獸醫機構沒有基層網絡或既定程序,不能發現和認定重大動物疫情、突發獸醫公共衛生事件。

  2.獸醫機構有重大動物疫情、突發獸醫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預警制度和系統。

  3.獸醫機構有重大動物疫情、突發獸醫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及相應的經費支持,但缺乏有效的協調指揮系統。

  4.獸醫機構能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并通過應急指揮系統協調一致地應對重大動物疫情和突發獸醫公共衛生事件,且具有部分外來動物疫病的應急預案。

  5.獸醫機構具有所有相關疫病的應急預案,并能夠與有關主管部門、利益相關方協調一致的采取行動。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章、第四章。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

  4.《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

  6.《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

  2-7疫病預防、控制與消滅

  獸醫機構主動采取措施預防、控制與消滅國家或OIE規定動物疫病的權力和能力。

  能力等級

  1.獸醫機構沒有預防、控制與消滅動物疫病的權力和能力。

  2.獸醫機構按照《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規定的優先防治病種和區域布局,實施動物疫病預防、控制與消滅計劃,但沒有或極少對實施效果進行科學評估。

  3.獸醫機構按照《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規定的優先防治病種和區域布局,實施動物疫病預防、控制與消滅計劃,并對實施效果進行科學評估。

  4.除《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涉及疫病外,獸醫機構還對當地經濟社會危害嚴重或潛在危害嚴重的其他動物疫病,實施預防、控制與消滅計劃,但僅對部分計劃的實施效果進行科學評估。

  5.獸醫機構對所有相關動物疫病實施預防、控制與消滅計劃,并按照國家或OIE標準對實施效果進行科學評估。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章、第四章。

  2.《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年)》:四、優先防治病種和區域布局。

  2-8動物源性食品安全

  A.對動物產品生產、屠宰加工場所及集貿市場的管理和檢查

  獸醫機構對動物產品生產、屠宰加工場所及集貿市場進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檢查的權力與能力。

  能力等級

  1.獸醫機構一般未按照國家規定對轄區內的動物產品生產、屠宰加工場所及集貿市場進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檢查。

  2.獸醫機構對轄區內的出口動物產品生產、屠宰加工場所進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檢查。

  3.獸醫機構對轄區內所有向省外輸出動物產品的生產、屠宰加工場所及集貿市場進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檢查。

  4.獸醫機構對轄區內供應本省和當地市場的所有動物產品生產、屠宰加工場所及集貿市場進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檢查。

  5.獸醫機構對轄區內所有動物產品生產、屠宰加工場所及集貿市場進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或監督檢查,并定期審核工作效果。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

  2.《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B.屠宰加工場所宰前宰后檢疫

  獸醫機構對進入屠宰場和相關場所的動物進行檢驗和管理的權力和能力,其目的是確保肉品衛生、收集相關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信息。

  能力等級

  1.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宰前宰后檢疫和疫病信息收集。

  2.僅對出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宰前宰后檢疫和疫病信息收集。

  3.對出口企業以及供應全國市場的主要屠宰場所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宰前宰后檢疫和疫病信息收集。

  4.對區域內所有出口企業和供應當地市場的屠宰場所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宰前宰后檢疫和疫病信息收集。

  5.對所有屠宰場所均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宰前宰后檢疫和疫病信息收集,并定期審核工作效果。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一條。

  2.《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九條。

  3.《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四章。

  4.《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第九條。

  C.食用動物產品的收集、加工和儲存環節檢查

  奶、蛋等食用動物產品在收集、加工和存儲環節中,獸醫機構實施和協調動物源性食品安全措施的權力和能力,包括特定的食源性人畜共患病防控計劃和常規動物源性食品安全計劃。

  能力等級

  1.一般未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和協調動物源性食品安全措施。

  2.一般僅對出口動物產品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和協調動物源性食品安全措施。

  3.一般對出口和供應全國市場的動物產品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和協調動物源性食品安全措施。

  4.一般對出口、供應全國和供應本地市場的動物產品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和協調動物源性食品安全措施。

  5.對所有動物產品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和協調動物源性食品安全措施。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八條。

  2.《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三章。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

  2-9獸藥

  獸醫機構監管獸藥的權力和能力。

  能力等級

  1.獸醫機構不能對獸藥進行監管。

  2.省級獸醫主管部門按要求受理和審查新獸藥研制、獸藥生產許可、獸藥進口、獸藥廣告等申請,建立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采購、儲存、運輸、分發等管理制度;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按要求受理和審查獸藥經營許可申請。

  3.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行使獸藥監督管理權,對轄區內新獸藥研制活動、獸藥生產企業、上市獸藥產品、進口獸藥、獸藥經營企業、獸藥使用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獸藥檢驗機構按要求對獸藥和進口獸藥質量進行抽查檢驗。

  4.獸醫機構對獸藥實施全面、有效的管理。

  5.定期對獸藥監管體系進行審核、檢驗,并在必要時予以更新。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2.《獸藥管理條例》。

  3.《新獸藥研制管理辦法》。

  4.《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

  5.《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6.《獸藥進口管理辦法》。

  7.《獸藥廣告審查辦法》。

  8.《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9.《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10.《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

  11.《獸藥質量監督抽樣規定》。

  12.《獸用麻醉藥品的供應、使用、管理辦法》。

  13.《獸用安鈉咖管理規定》。

  2-10殘留檢測

  獸醫機構實施獸藥、化學藥品、農藥、重金屬等殘留檢測計劃的能力。

  能力等級

  1.沒有對動物產品實施殘留監控計劃。

  2.僅對一些出口動物產品實施部分殘留監控計劃。

  3.對所有出口動物產品和部分國內銷售動物產品實施全面殘留監控計劃。

  4.對所有出口動物產品和國內銷售動物產品實施全面殘留監控計劃,并按照權限公布殘留檢測結果。

  5.定期對殘留監控計劃進行質量保證審核和評估。

  依據:1.《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和官方取樣標準》。

  2-11動物飼料安全

  獸醫機構監控動物飼料、飼料添加劑安全生產、加工、儲存、銷售的權力和能力。

  能力等級

  1.獸醫機構不能對動物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質量安全進行監控。

  2.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按要求核發單一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證,能夠按要求受理、審核、上報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申請材料,并按規定向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核發相應的產品批準文號。

  3.縣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制定并有效實施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制度,建立監督管理檔案,根據需要組織實施監督抽查,并加強質量安全知識宣傳和指導。

  4.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按要求公布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結果,對本行政區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質量安全狀況進行監測,并根據監測情況發布質量安全預警信息。

  5.定期對動物飼料監控體系進行審核,并在必要時進行更新。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2.《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3.《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十六條。

  2-12.標識與可追溯性

  A動物標識和養殖檔案

  獸醫機構開展動物標識和追溯工作的權力和能力。

  能力等級

  1.獸醫機構沒有對動物進行標識和追溯的權力和能力。

  2.獸醫機構按規定對動物實施畜禽標識和免疫檔案管理制度。

  3.省級獸醫機構建立畜禽標識及所需配套設備的采購、保管、發放、使用、登記、回收、銷毀等制度;縣級獸醫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實施有效監督管理,按要求建立畜禽防疫檔案。

  4.省級獸醫機構建立本行政區域畜禽標識信息數據庫;縣級獸醫機構按要求組織畜禽養殖相關信息的錄入、上傳和更新工作,并能夠根據畜禽標識、養殖檔案等信息對畜禽實施追溯和處理。

  5.獸醫機構對動物標識和追溯系統的效力進行定期審核。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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