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農辦辦〔2013〕50號)要求,“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審批”項目自2013年11月8日起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為落實審批下放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制度依法行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飼料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審批下放工作,抓緊制定和發布審批制度、審批規范和辦事指南,充實生產許可證專家審核委員會,嚴格按照我部制定的審核標準和要求開展申報材料審查和企業現場審核工作。要嚴格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規定的審批權限,由省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發放生產許可證。
二、加強審批監督和企業監管
省級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審批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審批運行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及時將審批信息錄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信息系統并依法公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要落實獲證企業監管職責,切實加強對獲證企業的后續監督管理,落實企業日常巡查制度,進一步提高監管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三、做好行政許可審核銜接工作
2013年11月8日前我部受理的許可申請,將按程序組織評審;通過評審的,核發生產許可證;未通過的,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材料退回申請人。2013年11月8日后,相關生產許可的受理、材料審查、現場審核及許可證核發工作由省級管理部門負責。企業的申請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第3號)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的,由省級管理部門重新審核后發放生產許可證;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省級管理部門換發許可證,證書證號、有效期不變。
四、規范許可證書編號
省級管理部門核發的飼料添加劑證書編號為×飼添(××××)T×××××,混合型飼料添加劑證書編號為×飼添(××××)H×××××,添加劑預混合飼料證書編號為×飼預(××××)×××××;其中×為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為發證年份,×××××為許可證序號(前兩位代表地市,后三位代表企業)。
五、落實證書打印和許可信息管理相關要求
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式樣由我部統一制定。許可證應使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信息系統打印,并加蓋發證機關印章。我部將通過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信息系統將現有獲證企業信息分省導入,由省級管理部門負責信息后續管理和維護工作。
農業部辦公廳
201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