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于2013年9月11日發布了《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并施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是我國獸藥使用規范化管理的重要標志,是提高獸藥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將對獸藥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產生重大影響,獸藥經營的格局也會發生根本性變化。
動物養殖場使用獸用處方藥受到限制
過去,養殖場用藥可以隨便從獸藥生產企業或獸藥經營企業采購。今后,只有配備注冊執業獸醫師或執業助理獸醫師的養殖場,才允許不用獸醫處方,直接采購獸用處方藥;但其執業獸醫師或執業助理獸醫師不得對外開展獸醫執業活動。執業助理獸醫師注冊后,可在一定期限內開具獸醫處方箋,具體期限由所在地省級獸醫主管部門確定,但不得超過2017年底。
可以自行采購獸用處方藥的養殖場,要建立獸藥采購、保管、使用制度,完善相關記錄,健全獸藥貯存、保管設施。在藥房內獸用處方藥要與獸用非處方藥分區或分柜存放。
配備在當地縣級獸醫主管部門登記的鄉村獸醫的養殖場,可以自行采購列入農業部《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尚未出臺)的獸藥。沒有配備注冊執業獸醫師、執業助理獸醫師或登記的鄉村獸醫的養殖場,不得自行采購、使用獸用處方藥。養殖場必須如實填寫用藥記錄,妥善保存獸醫處方箋。
獸藥經營單位生存空間進一步縮小
近幾年,隨著規模化養殖的發展,養殖場直接從獸藥生產企業采購獸藥的比重上升,獸藥經營單位只能面向中小型養殖場(戶)。實行獸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后,獸藥經營單位雪上加霜,今后只能以經營獸用非處方藥為主。
目前絕大部分的獸藥被列入《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第一批)》。如果經營這類藥品,獸藥經營單位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獸用處方藥必須憑獸醫處方購買"的提示語。
2、獸用處方藥、獸用非處方藥應當分區或分柜擺放。
3、獸用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
4、應當對獸醫處方箋進行查驗,單獨建立獸用處方藥的購銷記錄,并保存二年以上。
以上要求都比較容易做到,關鍵是獸用處方藥必須憑獸醫處方箋方可出售。執業獸醫師或執業助理獸醫師的營業地點不能注冊為獸藥經營單位,也就是獸藥經營單位沒有自己的能開處方的獸醫人員。獸醫處方只能由動物診療機構或駐場的注冊執業獸醫師或執業助理獸醫師開具。
如果養殖場有注冊執業獸醫師或執業助理獸醫師,他們將從獸藥生產企業直接進藥;動物診療機構的執業獸醫師或執業助理獸醫師開具處方后,會在藥房直接售藥,獸藥經營單位銷售獸用處方藥的比例將會急劇下降。
獸藥經營單位要主動與動物診療機構或聘有注冊執業獸醫師、執業助理獸醫師的養殖場聯合,承擔他們的藥房職能,負責獸用處方藥的采購供應。
動物診療機構面臨良好機遇目前,執業獸醫師或執業助理獸醫師主要分布在動物診療機構。實施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后,開具處方并銷售獸用處方藥將成為動物診療機構的一大業務。因此,動物診療機構應注意以下幾點:
1、要有1名以上的執業獸醫師,并在當地縣級獸醫主管部門注冊。動物診所要有1名執業獸醫師,動物醫院要有3名以上執業獸醫師。
2、規范填寫獸醫處方箋。獸醫處方箋應當載明畜主姓名或動物飼養場名稱;動物種類、年齡、體重及數量;診斷結果;獸藥通用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及休藥期;開具處方日期及開具處方執業獸醫注冊號和簽章。
3、按規定保存處方箋。處方箋一式三聯,第一聯由開具處方藥的動物診療機構或執業獸醫保存,第二聯由獸藥經營者保存,第三聯由畜主或動物飼養場保存。處方箋應當保存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