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人們對動物衛生安全問題關注程度的日漸提高,畜禽產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全社會共同關注的焦點。其中攜帶病原體的病死畜禽及其產品,如未經無害化處理或任意處置,不僅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還可能引起重大動物疫情,危害畜牧業生產安全,甚至引發嚴重的公共衛生事件。所以進一步強化病死畜禽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降低畜禽疫病發生風險,保障畜禽及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減少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發生,做好病死畜禽及其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工作將會成為今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越來越重要的工作內容。
l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養殖戶的畜禽疫病防控意識薄弱、法律意識淡薄,病死畜禽就近掩埋或隨意丟棄。隨著養殖場向集約化和規?;较虬l展,每個養殖場或多或少都會出現病死畜禽及相關畜禽廢棄物。其中有些養殖場會采取對病死畜禽進行掩埋或存放于化尸池內等無害化處理措施;有些養殖場則隨意丟棄病死畜禽。在我縣少數地區就時常出現隨意丟棄病死畜禽的現象,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監督。
2)無害化處理不規范。部分養殖場(戶)對病死畜禽通過掩埋進行無害化處理時,缺乏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常識,在處理過程中常會出現選址不合理、掩埋不深、消毒不嚴、處理不徹底等問題。這些病死畜禽雖經掩埋,但仍然對周圍環境和地下水源等造成污染,也給動物疫病防控留下隱患,嚴重時威脅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起不到真正的無害化處理效果。
3)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沒有得到保障。解決病死畜禽及其產品的無害化處理的相關費用,是一個必須面對和正視的問題。由于病死畜禽做無害化處理成本較高,比較好的一套設備需要幾十萬元,對小型養殖場(戶)是一個沉重的負擔,且利用率也不高,所以導致養殖戶在畜禽死后不愿意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和主動做無害化處理,甚至逃避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管?,F在無害化處理費用由基層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承擔,不利于此項工作的長期開展和實施。
2 、對無害化處理工作的建議
2.1 扎實做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源頭監管工作
1)加強對養殖場戶及其從業人員的法律宣傳和技術培訓,組織動物衛生監督所工作人員、村級防疫員及養殖戶代表學習畜禽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的政策、意義及具體操作辦法,使他們認識到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是關系到動物生存與人類生存環境問題,切實提高畜禽養殖戶法律意識,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做好病死畜禽及共產品無害化處理工作和良好社會氛圍。
2)利用獎勵和處罰等手段讓養殖場戶形成支持和參與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統一認識,推動工作開展,共同保障公共食品衛生安全。要求各畜禽養殖場戶完善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無害化處理檔案制度和報送制度。要明確畜禽養殖戶的相關責任,要求其飼養場出現較多病死畜禽時,要及時上報情況,并交由動物衛生監督部門進行統一監督處理。
3)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私宰病死豬行為。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強化部門問溝通協作,及時通報相關信息,形成監管合力,提高打擊力度。要加強動物衛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對涉嫌非法收購、販賣、屠宇‘病死豬”及加工制售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案件,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予以嚴厲打擊,對查處的病死豬及其產品要及時監督進行無害化處理。要加強與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的溝通,在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過程中,嚴格查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查看無害化處理和檢疫設施設備,檢查無害化處理制度落實情況,對屠宰場檢查不合格的,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督促做好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工作,切實提高肉品安全水平。
2.2 強化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
1)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業部關于印發(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處置辦法(試行))的通知》(農醫發[2005]25號)及《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l6548—2006)等規定要求。在收運、處理過程中要嚴格按照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標準規范要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避免處理過程中發生意外,造成二次污染。同時要對周圍環境、運載工具進行及時、充分、徹底的消毒。
2)深埋點應遠離居民區、水源、泄洪區和交通要道,不得用于農業生產,并應避開公眾視野,具清楚標示??拥母采w土層厚度應不小于1.5,坑底鋪墊生石灰??拥奈恢煤皖愋蛻欣诜篮楹捅苊鈩游锇桥?。禽類尸體置于坑中后,上撒生石灰,厚度不小于2cm,再用土覆蓋至與周圍持平。填土不要太實,以免尸腐產氣造成氣泡冒出和液體滲漏。污染的飼料、排泄物和雜物等物品,也應噴灑消毒劑后與尸體共同深埋。
3)無法采取深埋方法處理時,焚燒處理也是有效方法之一。焚燒時應符合環境要求,要明確將病死畜禽的運輸交由具有符合運輸要求車輛的單位進行收運。
4)購置病死畜禽高溫高壓滅菌處理(如高壓蒸汽滅菌器)或高溫生物降解(如畜禽無害化處理機)等處理設備。由于后者的投資成本高,需50萬元/臺左右,散養戶無法單獨出資購買,可建議以縣為單位出資購買該設備,集中建立無害化處理場。
2.3 落實無害化處理經費
近年來,國家相繼出臺了養殖場、屠宰場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有力推動了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把關產地和屠宰檢疫,對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產品,必須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農業部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切實做到“四不準、一處理”(即“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出售、不準轉運病死畜禽及其產品”和“對死亡畜禽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堅決杜絕病害生豬及其產品流入市場,上到餐桌。
1)要設立病害畜禽無害化處理專項經費,并保證經費的連續性,才有利于此項工作的長期開展。
2)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過程中,可考慮在每一市縣由環保、公安、衛生、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等單位牽頭成立專門處理病死畜禽機構。爭取發改委、財政局等部門進一步加大對病死畜禽及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工作的資金支持,進一步加大對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的投入力度。推行病死畜禽購買政策,設立病死畜禽補助標準,規定飼養場凡將病死畜禽上報集中收集、處置的,給予登記并由政府給予適當補助,把病死畜禽分類處理。部分可利用加工成生物油做為燃料油;部分送垃圾發電站焚燒發電;部分可處理轉化成有機肥料。這些措施將有助于從源頭上遏止病死畜禽進入流通環節。
病死動物是動物疫病發生的重要傳染源。養殖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是否到位,事關畜產品質量安全,事關畜牧經濟穩定持續發展,事關公共衛生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要想把病死畜禽全部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需要主管部門和廣大人民群眾共同參與,將責任層層分解并落實,要加大各級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才能做好這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