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9日鞍山市畜產品安全監察所舉行 《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遼寧省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 培訓大會。參加大會的有主要人員有鞍山市畜牧獸醫局副局長曹繼峰,畜產品安全處處長趙克庸,鞍山市畜產品安全監察所所長解明崗,以及各縣區畜產品安全負責人,和市轄區獸藥店負責人代表。
大會首先由曹繼峰局長講話,曹局長指出獸用處方藥制度涉及到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等多個環節,以及管理、服務、養殖等多方面人員,業界高度關注,加強和做好《辦法》宣傳培訓工作十分必要。同時,將擬發通知,提出要求各級組織學習《辦法》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告知義務,促進其認真、自覺遵守《辦法》有關規定,提高其安全規范用藥水平,促進養殖業的健康發展,保障動物或動物源性產品質量安全。
大會第二項由黃書學科長對《獸藥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進行培訓學習。通過學習,一是明確了監管重點。針對生產企業,獸藥標簽和說明書要以紅色宋體標注“獸用處方藥”或“獸用非處方藥”。針對經營企業,要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獸用處方藥必須憑獸醫處方購買”的提示語;對獸用處方藥、獸用非處方藥應當分區或分柜擺放;獸用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單獨建立獸用處方藥的購銷記錄。二是明確了出具處方箋的條件。獸用處方藥是指憑獸醫處方箋方可購買和使用的獸藥,獸醫處方箋由依法注冊的執業獸醫按照其注冊的執業范圍開具,并統一了獸醫處方箋的格式。三是明確了法律責任。未經注冊執業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對經營者未懸掛和張貼標語的、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未分區或分柜擺放的、處方藥采取開架自選方式銷售的和購銷記錄未按規定保存的,最高可處5萬元的罰款,彰顯了處罰力度的加重。
大會第三項,由畜產品質量安全監察所所長解明崗逐條對《條例》進行了深入解讀,明確了《條例》對當前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意義。針對新條例解明崗所長提出三個新特點:一是每個環節都建記錄 最少保存2年,《條例》規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推進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建設,組織建立統一的追溯方式和技術平臺,實現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二建立畜產品召回制 拒不召回可吊銷許可證。按照《條例》,畜禽屠宰廠(點)應建立畜產品召回制度,發現其產品不符合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立即停產,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三禁止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泔水飼養畜禽,《條例》明確規定,禁止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養畜禽;禁止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
最后趙克庸處長對大會做了終結,趙處長指出新《條例》,即落實了政府和具體監管部門的職責,為監管工作提供經費保障,又明確了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的措施,明確了快速檢測的法律依據。我們一定要用《條例》等一系列法規法規作為今后工作的有利工具,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確保人民群眾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