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文件農辦醫[2014]4號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公布第十一批中藥提取物獸藥集團內部調劑企業目錄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根據《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農業部公告第954號和《農業部辦公廳關于中獸藥提取物委托加工生產有關事宜的通知》(農辦醫〔2010〕8號)有關規定,現公布《第十一批中藥提取物獸藥集團內部調劑企業目錄》(見附件,以下簡稱《調劑企業目錄》),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列入《調劑企業目錄》的企業之間可開展獸藥集團內部的中藥提取物調劑業務,中藥提取物需方可按規定履行相關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申報手續。二、獸藥集團內部關系發生變化或解除關系的,應立即停止中藥提取物調劑業務及相關獸藥產品生產,同時將有關情況報我部和企業所在地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三、列入《調劑企業目錄》供需雙方企業所在地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相關企業的監管工作,按要求定期對其進行現場核查,重點核查中藥提取物供需雙方生產記錄、調撥賬目、出入庫記錄、中藥提取物貯存運輸條件和質量控制措施等。發現違反《獸藥管理條例》和中藥提取物調劑規定的,應責成企業停產,并將核查情況報我部。四、我部根據核查結果和停產狀況及時公布相關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注銷信息。 附件:第十一批中藥提取物獸藥集團內部調劑企業目錄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