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查非法生產和進口獸藥等行為,銷毀不符合規定的中試產品和無產品批準文號、無質量標準的疫苗。
二、對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等環節開展清查,發現禁用藥物立即銷毀。
三、加大對不規范獸藥標簽和使用說明的查處力度,一經查出,要求企業立即予以銷毀。
四、開展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標簽的專項檢查活動,對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飼料及其添加劑的行為,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嚴肅處理。
五、開展飼料生產環節清查活動,嚴查企業在飼料生產中添加三聚氰胺、三聚氰酸、羥甲基羥基氮、醛樹脂、過碳酰胺等違禁化學物品的行為。
二、對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等環節開展清查,發現禁用藥物立即銷毀。
三、加大對不規范獸藥標簽和使用說明的查處力度,一經查出,要求企業立即予以銷毀。
四、開展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標簽的專項檢查活動,對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飼料及其添加劑的行為,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嚴肅處理。
五、開展飼料生產環節清查活動,嚴查企業在飼料生產中添加三聚氰胺、三聚氰酸、羥甲基羥基氮、醛樹脂、過碳酰胺等違禁化學物品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