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7B120403201400113 | 信息所屬單位: | 畜牧業司 |
信息名稱: |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4年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活動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 號: | 農辦牧[2014]8號 | ||
生成日期: | 2014年02月14日 | 公開日期: | 2014年02月20日 |
內容概述: | 為加快推進畜禽標準化規模養殖,我部決定2014年繼續開展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活動。現將《2014年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活動工作方案》印發你們,請按照方案要求,抓緊組織實施。 |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4年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活動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畜牧獸醫(農業、農牧)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黑龍江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
為加快推進畜禽標準化規模養殖,我部決定2014年繼續開展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活動。現將《2014年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活動工作方案》印發你們,請按照方案要求,抓緊組織實施。
聯系人:王健 賀杰
電 話:010-59192839/59193287
郵 箱:xmsxmch@agri.gov.cn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2月14日
2014年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活動工作方案
為加快轉變畜牧業生產方式,不斷提升畜禽養殖標準化生產水平,我部決定2014年繼續開展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活動。為確保創建工作規范有序開展,制定本方案。
一、創建目標
繼續在全國生豬、奶牛、蛋雞、肉雞、肉牛和肉羊優勢區域開展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通過培訓講座、專家指導、現場考核,2014年再創建300個畜禽標準化示范場。
二、創建內容
(一)基本要求
參與創建的規模養殖場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具備養殖場備案登記手續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養殖檔案完整,兩年內無重大動物疫病和質量安全事件發生。
1、生豬:能繁母豬存欄300頭以上,且年出欄肥豬5000頭以上。
2、奶牛:存欄奶牛300頭以上。
3、蛋雞:產蛋雞養殖規模(籠位)在1萬只以上。
4、肉雞:單棟飼養量5000只以上,年出欄量10萬只以上。
5、肉牛:年出欄育肥牛500頭以上,或存欄能繁母牛50頭以上。
6、肉羊:農區存欄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欄肉羊500只以上的養殖場;牧區存欄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欄肉羊1000只以上的養殖場。
(二)示范創建內容
畜禽養殖場標準化創建的主要內容有:
1、畜禽良種化。因地制宜,選用高產優質高效畜禽良種,品種來源清楚、檢疫合格。
2、養殖設施化。養殖場選址布局科學合理,畜禽圈舍、飼養和環境控制等生產設施設備滿足標準化生產需要。
3、生產規范化。制定并實施科學規范的畜禽飼養管理規程,配備與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嚴格遵守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藥使用有關規定,生產過程實行信息化動態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設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學實施畜禽疫病綜合防控措施,對病死畜禽實行無害化處理。
5、糞污無害化。畜禽糞污處理方法得當,設施齊全且運轉正常,實現糞污資源化利用或達到相關排放標準。
三、重點工作
(一)開展宣傳動員。各省(區、市)具體負責本區域的示范創建工作,要按照要求細化工作方案,明確工作內容和時間表;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組織宣傳發動工作,確保養殖場戶知曉創建內容和要求,調動養殖場戶的積極性,營造示范創建的良好氛圍。
(二)加強技術支撐。各省區要結合創建活動需要,建立健全創建技術專家組考核制度,完善專家隊伍,切實做到專家組人員固定、技術過硬、工作負責、公平公正,要加強檢查考核,對于不能發揮技術服務的,及時予以調整。
(三)確定創建單位。農業部核定不同省區標準化示范場創建數量,分畜種創建數量由各省結合實際確定。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將自愿參與創建的養殖場戶報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省(地、市)屬農場報省農墾主管部門,由省農墾部門報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農業部畜牧業司備案。參與創建的養殖場戶數量不得超過核定創建數量的120%。各地組織的區域性示范創建工作,由各地結合實際自行制定標準創建驗收,并納入當地示范場。
(四)強化創建培訓。各省區負責對本省區創建單位進行集中培訓與技術指導,各創建單位根據要求對基礎設施進行改造、管理措施進行規范。
(五)實施驗收掛牌。農業部制定示范場驗收評分標準,2014年驗收評分標準仍按2011年標準執行,其中奶牛存欄量調整為300頭以上(標準電子版從農業部網站信息公開欄下載)。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省區驗收評分標準,但相關指標不得低于我部發布的驗收標準。各地要按照驗收評分標準和既定程序,組織專家評審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標準化養殖場在當地媒體上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農業部畜牧業司。各地務必要從嚴考核,寧缺毋濫。我部根據上報結果組織抽查復核,統一對外發布,并頒發標牌。
(六)發揮示范效應。在組織好新一輪示范創建工作的同時,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以已掛牌的示范場為重點,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示范推廣活動,確保措施具體,成效顯著,切實使示范場標準化生產技術看得懂、學得會,帶動更多養殖場戶在發展標準化生產中受益。各省區于12月1日前,將示范帶動工作總結以電子版格式發送畜牧業司畜牧處。
(七)加強監督管理。畜牧業司會同全國畜牧總站組織專家開展督導調研,指導各地開展示范創建活動。省級畜牧獸醫部門應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活動開展公開、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創建活動考核機制,按照《農業部畜禽標準化示范場管理辦法》的要求,加強對本省區已掛牌的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場的日常監管。各省區要按照示范場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2011年掛牌示范場復檢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將檢查結果上報畜牧業司,我部審核后統一對外發布復核結果。復檢不合格的2010年掛牌示范場,經整改后達到示范場驗收評分標準的,可參與2014年創建活動。
(八)推進產業化經營。各地要通過多種形式積極推進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場的產業化經營,鼓勵支持標準化示范場打造自主品牌,與畜產品加工龍頭企業、大中型批發市場和超市等進行合作,促進產銷銜接。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農業部成立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由畜牧業司牽頭,部內有關司局和直屬單位參加。
(二)加大政策支持。農業部將整合有關項目,支持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工作。地方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加大項目資金和技術培訓投入力度,提高活動的實施效果。
(三)加強宣傳報道。在媒體上公開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活動的主要內容,引導廣大養殖場戶積極參與。通過報刊、雜志、網絡等多種形式。宣傳報道各地在開展示范創建活動過程中取得的成功經驗,引導各地因地制宜,加快推進畜禽養殖標準化生產。
附件:1. 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活動示范場數量
2. 2014年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進度安排
附件1
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活動示范場數量
地區 | 創建數量(個) |
合計 | 300 |
北京 | 5 |
天津 | 5 |
河北 | 15 |
山西 | 5 |
內蒙古 | 12 |
遼寧 | 12 |
大連 | 5 |
吉林 | 10 |
黑龍江 | 12 |
上海 | 5 |
江蘇 | 12 |
浙江(含寧波) | 12 |
安徽 | 10 |
福建(含廈門) | 10 |
江西 | 10 |
山東 | 15 |
青島 | 5 |
河南 | 15 |
湖北 | 12 |
湖南 | 12 |
廣東(含深圳) | 12 |
廣西 | 10 |
海南 | 5 |
重慶 | 5 |
四川 | 15 |
貴州 | 5 |
云南 | 5 |
陜西 | 5 |
甘肅 | 5 |
青海 | 5 |
寧夏 | 5 |
新疆 | 12 |
新疆兵團 | 5 |
黑龍江農墾 | 5 |
廣東農墾 | 2 |
附件2
2014年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進度安排
2月:下發《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活動工作方案》;
3月底:各地報送參與標準化示范創建單位名單;
5月:舉辦示范創建技術培訓班;
6月底:報送2011年掛牌示范場復檢結果;
7-8月:各地開展參與創建標準化示范場現場驗收;
9月:各地上報標準化示范場驗收名單;
10月:組織開展督導檢查;
12月:各地報送標準化示范創建工作總結。
附件:
農辦牧〔2014〕8號.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