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2日上午,我所3名執法人員趕赴朝陽市動物衛生監督所,調查一起涉嫌變造動物檢疫證明(動物B)案,此案由朝陽市動物衛生監督所查處,經過朝陽市所領導以及執法人員對案情的介紹,該案涉案人趙某于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月13日、2014年1月15日從錦州凌海、義縣等地收購生豬運輸到朝陽市百慧燕都屠宰廠,其涉案人趙某運輸生豬提供的檢疫證明共計9張,共計生豬475頭,檢疫證明數量及單位欄里面均有疑似涂改痕跡,由于該案涉案人趙某為錦州市義縣人,而且趙某已經回到錦州手機關機,故將此案移交錦州市動物衛生監督所處理。
經過了解后,我所執法人員將朝陽提供的案件移送函、9張疑似有涂改痕跡的檢疫證明,以及相關證據進行保存,并回錦州進一步調查取證。
經過錦州市所執法人員8天的偵破調查,于2014年2月20日找到了當事人趙某,并在單位對涉案人趙某進行了現場詢問和調查,在證據的面前涉案人趙某本人承認自己往朝陽市百慧燕都屠宰廠販運生豬的時候因為開具檢疫證明麻煩,需要多走路,費油,還能省點錢,就自己私自涂改動物檢疫證明數目欄里的數量共計9張,然后運往朝陽市百慧屠宰場,同時趙某本人也知道自己私自涂改動物檢疫證明是違法行為。
當事人趙某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六十一條之規定,依照七十九條之規定處罰趙某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