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取不義之財,顧某等人竟聯手將病死豬肉加工、銷售。近日,相城法院公開判決了該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顧某有期徒刑七個月,梅某有期徒刑六個月,李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分別處以罰金。
顧某系蘇州市虎丘區某養豬場業主,從事生豬養殖、屠宰并批發給豬肉商。2013年年初,顧某養豬場的一頭豬突然患病死亡,為挽回損失,他將其屠宰后打算出售。梅某得知情況后,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收購,簡單加工后銷售給路邊流動攤販。如此一來,顧某、梅某兩人均不同程度獲利。
此后兩個月內,顧某的養豬場又陸續病死和因不明原因死亡幾只豬,他如法炮制,一一賣給梅某加工。2013年3月,同樣從事生豬養殖的李某也有一頭豬病死了,因與被告顧某相識,就向其打聽死豬要如何處理。經商議,李某將病死豬以320元的價格出售給顧某,顧某在運回死豬準備屠宰出售時被當場查獲,三人遂落入法網。
承辦法官接受采訪時表示,當前,我國食品安全形勢嚴峻,為遏制食品安全犯罪高發態勢,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餐桌安全,“兩高”出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以上法條進行了細化規定。該司法解釋自2013年5月4日起實施,其第一條列舉了五種應當認定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是情形之一。
“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表明,任何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只要有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客觀危險,并不要求實際危害結果的出現便可構成本罪。反映出國家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定罪量刑從嚴從重,逐步加大了打擊力度。”法官強調說,從群眾個人角度來看,維護食品安全人人有責,關系到每一個人的利益,不僅不得參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還應當發揮監督作用,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舉報,在全社會形成維護食品安全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