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行政執法工作,對于規范動物防疫、獸藥使用領域的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為便于廣大市民了解福田區動物防疫行政執法的相關依據及裁量標準,監督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規范自身行為,共創“首善之區,幸福福田”,現選登部分動物防疫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裁量標準:
(1)違法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主動配合執法工作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的,處10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基本配合執法工作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3倍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的,處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貨值金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假劣獸藥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的,尚未構成犯罪的;再犯或拒絕配合執法工作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的,處15萬元以上18萬元以下罰款。有獸藥經營許可證的,吊銷許可證。
(4)違法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的,假劣獸藥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的,尚未構成犯罪的;第三次或以上犯相同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妨礙執法工作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的,處1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獸藥經營許可證的,吊銷許可證。
(5)構成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6)無獸藥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獸藥的,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福田區經濟促進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加強了對動物防疫、獸藥管理領域的依法治理,經細化的裁量標準使得實施《動物防疫法》、《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更具有規范化和可操作性,切實增強了動物防疫、獸藥管理行政執法中執法依據的確定性,使轄區相關行政執法更加規范、公開、透明。并通過進一步明確執法人員的裁量權限,對避免和減少工作推諉、裁量不當起到積極作用。同時,該標準對促進廣大的生產者、經營者以至消費者樹立動物防疫意識,引導獸藥經營企業樹立守法經營意識起到積極作用,將對動物防疫、獸藥經營行業的競爭更加有序、規范和行業的健康發展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