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沙洋縣印發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界定,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域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等八類區域和國道、省道及旅游公路兩側200米以內等三類區域分別為畜禽禁養區和限養區,其他地區為適養區。
為切實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妥善處理畜牧業發展與環境承載力之間的矛盾,促進生態可持續發展,該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了《沙洋縣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對畜禽養殖污染實施全面治理。
《規定》明確,禁養區內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限養區禁止新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已建場要限期辦理環評手續,逾期不辦理或環保未審批通過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規定》進一步強化了鄉鎮政府是實施畜禽養殖管理的主體責任;明確規定了畜禽養殖場業主應履行污染治理的義務;不按規定處理畜禽糞便、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等行為要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
《規定》規定在適養區申請辦理畜禽養殖場,必須經村委會同意、鄉鎮政府審查、環保評價審批、用地規劃審批、土地審核備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否則不得開辦畜禽養殖場。
《規定》鼓勵和支持通過采取糞肥還田、生產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采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種植業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物,實現糞污處理就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