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中國每天消費約200萬噸食物,有40多萬家食品生產企業、323萬家食品經營主體,還有難以計數的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在這些龐大數字背后隱藏著棘手的食品安全問題。如何保障食品安全,是社會公眾熱議不斷的話題。從近年來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分析,完善的標準、法規體系是食品安全的基礎,但更為重要的是嚴格對食品生產、銷售主體進行監管。我們似乎找到了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辦法,但時有發生的案件又一再說明,行政執法有時未必嚴,違法行為有時未必究。《法制日報》案件版今日輯錄各地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希望能夠引導社會加深對食品安全監督執法重要性的認識。
沒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生豬,按規定不能進入屠宰場屠宰,然而,豬販子直接買來蓋好公章的空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填好后,將在廣東省惠州市收購的60頭生豬送到深圳市南山區屠宰場宰殺。經抽樣檢測,被抽檢的6頭生豬豬尿液均檢出超標鹽酸克倫特羅(俗名瘦肉精)。2014年1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提起公訴,兩名豬販子均被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1萬元人民幣。
據統計,深圳市檢察機關近三年來已經辦理了涉及豬肉質量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7件59人。如何才能加強豬肉質量的安全監管,降低豬肉安全的風險呢?記者近日采訪了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的相關人士。
定點屠宰駐場檢疫有“貓膩”
深圳每年消費660萬頭豬,經過定點屠宰渠道進入消費的約480萬頭,占到70%左右。這也是深圳市豬肉消費的主渠道。
近三年來,深圳檢察機關辦理了涉及定點屠宰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9件21人。
據了解,深圳市每年生豬屠宰量很大,但每條定點屠宰線上的檢疫檢驗人員平均僅4人左右,與屠宰規程中每條屠宰線原則上需配備12名檢疫人員的要求相距甚遠。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檢察官告訴記者,監管力量嚴重不足,導致部分屠宰加工企業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難以被及時發現和處置。
根據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對食品安全負主要責任。從調查情況看,大多數屠宰加工企業未配備肉品檢驗人員,自檢能力薄弱,忽視或怠于履行自檢義務。
有的涉案屠宰加工企業,甚至將屠宰生產線違規外包給私人經營者長達6年之久,而私人經營者為追逐利潤,在檢疫檢驗、病死豬處理等方面放松監管,為豬肉質量安全埋下隱患。
據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檢察官黃海介紹,按規定,生豬屠宰前,駐場檢疫員應用試紙對全部待宰生豬尿液做初步檢測,并從全部待宰生豬中抽取3%到5%的豬作為樣品,將其尿液送到動物衛生監督部門進行全面檢驗,一旦發現藥物殘留,就要回溯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但是,有的檢疫員收取屠宰場經營者好處費后,在試紙檢測程序中未嚴格履行全部取尿檢測的職責;有的甚至在送樣品檢驗過程中,直接用已經準備好的合格豬尿液送檢,以確保過關。
在無害化處理中,按規定應由屠宰加工企業將病死豬運往無害化處理中心進行銷毀處理,但由于運輸途中駐場檢疫員并未全程監管,有的運輸人員將病死豬肉私下倒賣牟利。
對此,檢察機關也加大了查辦監管瀆職犯罪的力度,在深圳市“光明地區死豬肉”、“觀瀾地區屠宰場檢疫走過場”事件中,先后對涉嫌食品監管瀆職罪的15名工作人員提起公訴。
非法屠宰“問題豬”接近一半
2013年12月底,深圳市梅林上沙墓園地區發現有人趁夜間私自屠宰大量未經檢疫的生豬;2014年3月初,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搗毀藏身于黃田山邊荔枝林的兩家私宰生豬窩點,查獲私宰豬114頭。
據估算,深圳市每年消費的豬肉里,通過私宰渠道進入消費的達110萬頭至130萬頭左右,約占16%至22%.黃海告訴記者:“私宰豬中相當部分是含有瘦肉精等違禁藥物殘留豬、病死豬或注水豬。在我們辦理的涉及非法屠宰案件中,40%的案件存在屠宰病死豬、藥物殘留豬的情況,所有案件都存在屠宰過程注水的行為。而大約70%的非法屠宰豬流向了城中村的中小型農貿市場、路邊店、集體食堂、工廠等食品監管薄弱區域。”
調查發現,由于私宰豬尤其是問題豬的收購成本較低,非法屠宰1頭豬相比定點屠宰多獲利約230元至300元,在利益驅動下,私宰豬現象屢禁不止。
為了逃避處罰,非法屠宰點多數設在深圳市與周邊城市的邊界地區,而且多在承租的廠房甚至舊瓦房等住宅進行,所屠宰的豬主要來自利用特區原關外和惠州、東莞等地閑置的國有儲備土地、山間林地等設立的非法養殖點,這些窩點偏僻隱蔽,交通極不便利,查處有一定難度。
記者了解到,對于私宰行為,行政主管部門主要依靠統一部署的專項行動,懲治手段主要是清理、拆除私宰點,沒收非法屠宰工具以及作出行政處罰,僅有極少數私宰行為人受到刑事追究。
據統計,深圳市近三年被城管部門查處和拆除的私宰點逾1600個,但因涉案金額達不到立案標準或證據不足等原因,同期因私宰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僅為10件30人。
外地產品魚龍混雜冷庫監管弱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外地豬肉產品約占深圳市整體消費量的15%至20%,主要通過超市、經營性冷庫、工廠食堂等途徑進入消費領域。然而,外地豬肉產品也存在“魚龍混雜”的問題。僅2013年上半年,市場監管部門在肉制品專項整治行動中,就查辦了無合法來源及各類有毒、有害肉制品案件10多宗,查扣問題肉及肉制品累計超過6萬斤。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檢察官藍浩銘經過調研發現,大約30%的外來豬肉產品為冷凍肉或冷鮮肉。“這部分肉需要經過經營性凍庫處理,而目前該環節抽樣檢測和監管相對較為薄弱。”
一個典型案例是,2013年6月3日,深圳市市場監督局對深圳市龍崗區海吉星批發市場一家凍品批發行準備銷售的冷凍排骨粒進行隨機抽樣檢測時發現,送檢排骨粒土霉素殘留超限。
經查,自2012年4月起,犯罪嫌疑人從茂名收購病死豬非法私宰加工成排骨粒運到深圳銷售,案發時已有約15萬公斤排骨粒流入市場。2014年2月25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此案的4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辦案檢察官廖蕓認為,使用病死豬加工排骨粒的豬販子固然可恨,但冷庫老板也難辭其咎。其長期從事凍品批發,并且和海吉星批發市場也簽訂了食品安全協議,卻在明知涉案排骨粒沒有正規廠家、沒有合法來源、沒有檢疫檢驗證明的情況下就進貨銷售,這是對公眾的食品安全極不負責的行為,應該追究其法律責任。
“有關部門如果能夠對冷庫的監管更嚴格一些,這些排骨粒或許就不會這么大規模的、順利的流入市場。”廖蕓說。
監管對策源頭終端監管全覆蓋
如何讓消費者吃上放心的豬肉?檢察官通過走訪食品監管、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動物衛生監督等多個部門和屠宰經營企業,對加強深圳市豬肉質量安全監管提出了一些對策和建議。
“要從養殖環節入手,進行源頭控制。”深圳市一線辦案檢察官建議,通過建設或聯系一批外地規模養殖基地,逐步改變本地市場“百家豬”的狀況,探索建立生豬出產地身份認證制度和數字化追溯技術,保證生豬來源相對集中、可管控、可追溯。
支持屠宰企業從養殖、屠宰到加工一體化、品牌化經營,落實食品生產企業質量第一責任,加強行業日常管理,要求企業配備相應的肉品檢驗人員,對出場前沒有檢驗或者弄虛作假者,限制直至取消其進入本地市場的資格。要建立豬肉質量安全根本上靠飼養,不是靠檢驗的觀念。
這名檢察官認為,對于定點屠宰,一方面要嚴格落實屠宰檢疫由區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向屠宰場派駐檢疫員的制度,避免駐場檢疫成為獨立王國,誘發職務犯罪;另一方面,借鑒外地的經驗,例如建立市、區兩級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對屠宰場現場檢疫實行實時監控;建立無害化處理無縫對接機制等。
針對私宰問題,藍浩銘認為,應加強對土地的管理,從源頭上堵住非法養殖屠宰點存在的空間;加大對“城中村”中小型農貿市場、工廠食堂等私宰豬流入問題比較嚴重區域、地點的專項整治力度;加大打擊懲治力度。
黃海還建議,要加強流通銷售終端環節的安全監管,建立豬肉產品信息報告備案制度,如要求屠宰企業、超市等經營者向監管部門報告屠宰、銷售、檢驗等信息,對外來生豬及豬肉產品采購合同進行備案等;明確要求農貿市場經營攤檔、超市等經營主體對豬肉來源、屠宰地、檢驗檢疫等情況進行公示,鼓勵消費者監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