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農業廳以粵農函〔2014〕209號發出《關于組織開展獸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規范行動的通知》。通知指出,為進一步加強獸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規范獸藥市場,提高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守法意識;依法查處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和有關違法行為,保障養殖安全用藥,廣東決定結合《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的宣貫實施,在全省組織開展獸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規范行動。最終做到嚴格執法,讓守法守信者暢通無阻,違法失信者寸步難行。
本行動重點內容,一是對2014年3月1日起生產的獸藥產品。重點檢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內容是否按《獸藥產品說明書范本》要求印制使用和標識“獸用處方藥”(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外的獸藥品種目前可不標注“獸用非處方藥”標識)。二是2014年2月28日前生產的獸藥產品,重點核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內容是否存在擴大適應癥或功能主治、增加主要成分、改變用法用量等違規問題。
通知明確,涉及以上二種情形的違規產品,對經營、使用單位,應該責令停止銷售或使用、限期退貨,對生產企業責令限期改正,收回產品和銷毀不符合規定的標簽和說明書。獸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未經批準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按生產、經營假獸藥處罰。
同時針對企業訴求,就基層的一些模糊認識,通知作了特別說明:企業可在標簽上印制專利和商標等標識;對“獸藥GMP證書號”、“獸藥生產許可證號”等標識不做強制要求。因此,沒有標注獸藥GMP證書號和獸藥生產許可證號的產品是符合規定的,不能據此判斷是假冒偽劣產品。同時,要正確認識產品批準文號有效期與生產日期、保質期關系。《獸藥管理條例》規定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有效期為5年,即獸藥GMP生產企業在產品批準文號有效期內生產的獸藥是合法的。市場上流通的獸藥,即使其批準文號已經過期,但是只要該獸藥是在產品批準文號有效期內生產且在保質期內流通就是合法的。
據悉,該行動時間一年,共分組織部署、自查自糾、清理整頓、跟蹤檢查4個階段。省農業廳要求各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制定本轄區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和責任,狠抓落實,嚴格執法,確保規范行動取得實效。要求各地認真學習和宣傳貫徹農業部第2066號(規范獸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2069號(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2071號(獸藥嚴重違法行為從重處罰情形)公告,把有關規定運用到本專項行動中。省農業廳還將適時組織開展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