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過整治,到2014年底完成關停、拆除禁止養殖區內的養殖場(戶)以及禁養區外缺乏相應治理條件、嚴重污染環境、影響居民生活的養殖場(戶);控制養殖區域可保留的養殖場排泄物完成90%治理和綜合利用;適度養殖區域內出欄100頭以上養殖場排泄物完成80%治理,
出欄100頭以下養殖散戶減少15%養殖戶數。
二、到2015年,控養區可保留的養殖場排泄物完成100%治理和綜合利用;適養區內出欄100頭以上養殖場排泄物完成100%治理,出欄100頭以下養殖散戶減少30%養殖戶數。
三、規范處置病死動物,年出欄100頭以上養殖場和全市所有鎮(街道、區)都建成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設施,有條件的要安裝視頻監控設備,確保不發生丟棄病死動物現象。
四、堅持整治與生態發展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激勵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