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水產畜牧獸醫局獲悉,我市《玉林市畜禽規模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劃定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已經市四屆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方案》具體明確劃定了我市畜禽規模養殖的五類禁養區和六類限養區的范圍,并作了相關規定。
五類禁養區和六類限養區范圍劃定
近年來,隨著我市畜禽規模養殖業的發展,環境污染問題日漸突出,規范重點區域、重點流域的禽畜養殖迫在眉睫。為此,我市在全市范圍設定了五類禁養區和六類限養區,力求通過合理優化畜禽規模養殖業生產布局,推進畜禽養殖業與生態環境保護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方 案》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河流型飲用水保護區、湖泊水庫飲用水保護區等)、國家和省級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歷史自然遺跡保護區的核心區及 緩沖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城鎮居民區、工業園區建成區、文化教育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其常年主導風向上風向、生態保護水系500米范圍;國道、 省道、高速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兩側各200米范圍;境內主要江河(九洲江、南流江、北流河)干流沿岸兩側200米范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 域和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共五類區域被劃定為禁養區。
限養區范圍則包括:國家和省級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歷史自然遺跡保護區的核 心區及緩沖區周邊500米范圍;城鎮居民區、工業園區建成區、文化教育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外延500米及其常年主導風向上風向、生態保護水系 500-1000米范圍;境內主要江河(九洲江、南流江、北流河)干流沿岸兩側200-2000米范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及湖泊、水庫周邊禁養區外500 米范圍;國道、省道、高速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兩側各200-1000米范圍;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需要,應當限制畜禽養殖的其 他區域;現狀環境質量已經無法滿足環境功能區要求,應當限制養殖總量的區域,共六大類。
禁養區內禁止規模飼養畜禽
劃定禁限范圍的同時,該《方案》還對禁養區、限養區內的畜禽的飼養以及養殖場建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方案》規定,禁養區內禁止規模飼養畜禽,嚴禁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禁養區內原有的養殖場(小區)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責令關停或搬遷。
在 限養區內,該《方案》明確規定,逐步控制和削減畜禽飼養總量,不得新建、擴建不符合《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規定要求的畜禽規模養殖場,限養區內原有 的畜禽養殖場(小區)未實現達標排放的,由所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玉東新區、各開發園區管委組織整治,經整治仍未達標的將被限期關停或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