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在部分區域開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先行試點工作的通告。
通告明確,自5月5日起,在廣州市越秀區全區、荔灣區部分區域(不含原芳村區區域和橋中街)、天河區珠江新城、番禺區大學城先行開展“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試點。
在先行試點區域內,禁止生鮮家禽產品經營者飼養、存放、宰殺和出售雞、鴨、鵝、鴿等活禽;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加工經營場所不得圈養、宰殺雞、鴨、鵝、鴿等活禽。
通告有效期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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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14〕17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在部分區域開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先行試點工作的通告
為推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促進家禽生產經營業轉型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有關工作部署,結合本市實際,在本市部分區域開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先行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越秀區全區、荔灣區部分區域(不含原芳村區區域和橋中街)、天河區珠江新城、番禺區大學城先行開展“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試點。
二、禁止生鮮家禽產品經營者在先行試點區域內飼養、存放、宰殺和出售雞、鴨、鵝、鴿等活禽。
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加工經營場所不得圈養、宰殺雞、鴨、鵝、鴿等活禽。
三、先行試點區域內生鮮家禽產品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應當符合規范管理要求,并經營由依法設立且符合規范要求的家禽集中屠宰廠(場)屠宰的生鮮家禽產品。
四、家禽集中屠宰廠(場)應當符合下列管理規范:
(一)符合《屠宰和肉類加工企業衛生管理規范》(GB/T20094-2006)、《鮮、凍禽產品》(GB16869-2005)和《畜禽產品流通衛生操作技術規范》(SB/T10395-2005)的要求;
(二)建立肉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可追溯體系;
(三)落實無害化處理、消毒、質量控制和溯源管理等制度;
(四)配備有資質的檢驗(疫)人員,并對屠宰的家禽實施獸醫檢驗(疫);
(五)對檢驗(疫)合格的生鮮家禽產品加封印有企業標識的外包裝,且該外包裝應符合食品標簽通則要求;
(六)使用符合生鮮家禽產品運輸車輛設計標準的冷鏈專用車配送生鮮家禽產品,或交由具有生鮮家禽產品經營資質的經銷商配送生鮮家禽。
鼓勵家禽集中屠宰廠(場)采用滿足衛生和質量安全要求、并通過ISO9000管理體系等認證的先進屠宰加工工藝,鼓勵生鮮家禽產品實行品牌包裝。
五、試點區域內的生鮮家禽產品經營者應當確保冷鏈配送生鮮家禽產品的質量安全,履行下列義務:
(一)持證照經營,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公示進貨和檢疫檢驗票證;
(二)建立和完善生鮮家禽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三)生鮮家禽產品應有外包裝,產品標簽標示應當明晰、不含虛假或夸大內容;
(四)具備冷藏庫(柜)、冷卻柜、展示柜等低溫保鮮設備,生鮮家禽產品應當存放在低溫銷售專柜中,并保證其一直處于規定的冷藏條件(0℃-4℃),實行冷鏈經營;
(五)符合《鮮、凍禽產品》(GB16869-2005)和《畜禽產品流通衛生操作技術規范》(SB/T10395-2005)要求。
試點區域內不符合上述經營衛生規范的生鮮家禽產品經營者,應當按要求進行升級改造,配置相關冷藏設備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市農業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工商局、經貿委、衛生局、公安局、城管執法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七、本通告自2014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6個月。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