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獸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標識管理。從2014年3月1起生產屬于《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的獸藥產品,應按照農業部《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規定,標注“獸用處方藥”紅色字樣, 屬于外用藥的,應標注“外用藥”。
二、實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經營。獸藥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張貼“獸用處方藥必須憑獸醫處方購買”的提示語,將獸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區或分柜擺放。對獸用處方藥,不得采取開架自選方式銷售,沒有獸醫處方的不得銷售獸用處方藥。
三、由執業(助理)獸醫師行使獸藥處方權。獸用處方藥必須由執業獸醫按照其注冊的執業范圍開具處方箋購買。執業助理獸醫師可以依照農業部令2013年第3號規定,向注冊機關注冊登記,可在一定期限內開具獸醫處方箋。
四、全面加強獸用處方藥的購買和使用管理。鄉村獸醫用藥憑《鄉村獸醫登記證》購買《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所列獸藥。獸藥使用者購買獸用處方藥,須憑執業獸醫師或執業助理獸醫師出具的獸醫處方購買,按《獸藥管理條例》及《獸藥停藥期規定》使用獸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