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浙江省海鹽縣公安局對當事人實施了立案調查。經查,發現當事人生產、銷售的肺呼胸炎康、特效咳喘寧、咳喘停等產品違法添加。依照《獸藥管理條例》,農業部吊銷江西海聯《獸藥生產許可證》[(2011)獸藥生產證字1402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江西海聯動物藥業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南昌縣八一鄉蓮溪村杰樓自然村34號
法定代表人:熊海泉
當事人生產假獸藥一案,經我部依法調查,現查明:
2013年4月,浙江省海鹽縣公安局對當事人實施了立案調查。經查,發現當事人生產、銷售的肺呼胸炎康、特效咳喘寧、咳喘停、超強多抗、超能金尊、超能多抗、呼喘多抗等7個產品違法添加鹽酸氯丙那林,新牛羊金尊、新產前產后康等2個產品違法添加利巴韋林,重癥絕殺、超強克拉克、克拉阿莫先、特效阿莫先等4個產品無獸藥產品批準文號,銀黃敗毒干擾素、仔豬保命針、熱毒立克、混感全能、胸炎呼喘定、第二代克拉阿莫仙、特效絕痢毒霸、賽克林、通治、熱毒冰針、胸炎肺特靈、強力退熱健胃靈、高熱瘟皮紅康板藍根注射液、怪病速食抗毒針、超強克拉克風暴、混感血毒清、氟萊克、特效瘟熱血毒清、高熱瘟毒皮紅康(氟苯尼考注射液)、海聯金針等20個產品擅自改變產品組方添加其他成分。以上事實有海鹽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對當事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詢問筆錄、調查材料等證據為證。
我部認為,當事人以上行為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第一、二項的規定,違法事實清楚,情節嚴重。2014年1月13日,我部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農(獸藥)告〔2014〕1號),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我部進行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之規定,我部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吊銷當事人《獸藥生產許可證》[(2011)獸藥生產證字14023號]。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依據的《獸藥管理條例》有關條款
農業部
2014年4月21日
附件
行政處罰決定依據的《獸藥管理條例》有關條款
第十五條 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獸藥&應當取得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產品批準文號,產品批準文號的有效期為5年。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核發辦法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獸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獸藥國家標準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 獸藥生產企業改變影響獸藥質量的生產工藝的,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核批準。
獸藥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生產記錄應當完整、準確。
第十八條第三款 禁止生產假、劣獸藥。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獸藥:
(二)獸藥所含成分的種類、名稱與獸藥國家標準不符合的;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獸藥處理:
(一)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經審查批準而未經審查批準即生產、進口的,或者依照本條列規定應當經抽查檢驗、審查核對而未經抽查檢驗、審查核對即銷售、進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