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審定工作,近日,農業部制定并發布了《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申請材料要求》、《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續展登記申請材料要求》、《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申請材料要求》、《新飼料添加劑申報材料要求》(以下統稱“文件”)。
文件內容顯示,由境外企業生產的、首次向中國境內出口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包括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生產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均參照文件要求申請登記。進口登記證期滿后,境外企業仍需繼續在中國境內銷售產品的,應當在進口登記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申請續展登記。進口登記證有效期內,獲證企業改變產品的中文或外文商品名稱、申請企業名稱、生產廠家名稱、生產地址名稱的,應申請變更登記。此外,文件還對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申報作了具體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2109號
為進一步規范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審定工作,指導行政許可申請人正確理解審批要求,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及其配套規章,我部制定了《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申請材料要求》《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續展登記申請材料要求》《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申請材料要求》《新飼料添加劑申報材料要求》,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06年2月28日發布的第611號公告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