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豬肉屠宰和經營分為四個階段,分別是多頭管理時期、統一管理時期、放開經營時期、依法規范時期。
第一階段多頭管理時期
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對生豬屠宰經營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允許、鼓勵個體屠商和私人商戶,沿用傳統屠宰方式從事生豬屠宰和肉品經營。1952年,國家對接收來的肉廠、蛋廠改擴建,對生豬屠宰進行規范,肉品質量明顯提高,但商業、農業、工商、工業、外貿、鐵路等部門都設有生豬屠宰廠,管理較混亂。肉品檢驗方面,只檢胴體,不檢內臟、頭蹄,漏檢嚴重。
第二階段統一管理時期
1955年-1985年,是我國生豬屠宰統一管理時期。國務院于1955年8月做出“關于統一領導屠宰廠及場內衛生和獸醫工作的規定”。這一時期,生豬實行統一收購、統一調撥,統一經營。建立了較完整的屠宰加工體系,保障了吃肉安全,但“三統一”影響了農民養豬積極性,豬肉市場長期處于緊張平衡狀態,居民豬肉消費水平較低。
第三階段放開經營時期
1985年,多數大中城市繼續實行平價定量供應,直至1992年開始陸續放開肉類市場、購銷價格,取消城市定量供應,取消財政補貼。1990年中國肉類總產量超過美國,成為世界第一肉類生產大國。但由于缺乏法制化規范管理,一系列新問題出現:個體屠商泛濫、流通秩序混亂;病害肉大量上市;機械化屠宰設施大量閑置;環境污染嚴重;稅收大量流失。
第四階段依法規范時期
1998年1月,國務院頒布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標志著我國生豬屠宰管理步入依法規范時期,生豬私屠濫宰現象得到有效遏制;豬肉質量安全狀況明顯改善,豬肉質量安全穩步提升,吃肉基本安全;以“專業化生產、標準化管理、規模化經營”的理念、模式改造傳統生豬養殖業,加快傳統分散飼養向現代集約飼養轉變,實現屠宰加工業與養豬業的協調發展。2013年,商務部的生豬屠宰管理職能移交到農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