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各國擁有農牧混合發展的歷史傳統和現代技術,畜牧業相當發達,畜產品產業化經營在整個農業產業發展中占有特別重要的位置。
作為最先工業化的地區,歐洲各國起初也深受環境問題困擾。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在科技革命的推動下,歐洲各國開始發展集約化的農業生產,在養殖業上實行工廠化的生產模式,牲畜過分集中飼養、放牧;很多地區為了提高經濟效益,實行單一的養殖模式,給農業生態環境帶來了巨大的影響。
歐盟成立后,環保問題的重要性不斷加強,共同農業政策(CAP)、良好農業規范(GAP)的實施,對于地區環境質量的改善、居民食品質量的提高、農民收入的增加以及世界范圍內環境合作的開展都具有積極意義。
在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管理上,歐盟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管理規定、生態補償標準等,涵蓋了生態環境、食品質量安全、動物健康及福利標準各個方面,將與畜禽養殖業掛鉤的每個環節有機地聯系在一起。
制定了哪些相關政策標準?
丹麥在遵守歐盟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了本國的管理措施和執行標準。在畜禽養殖業廢棄物處理處置過程中,丹麥采取了多種政策鼓勵措施、嚴格的法律法規約束手段,出臺具體詳細的生態補償事項,這保證了國家在畜禽養殖廢棄物管理層面的順利執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嚴格限定糞便的施用量和施用時間。由于土壤對有機物的消納量有限,同時作物生長發育過程中對養分的需求也有所不同,因此要限定糞便的施用量和施用時間。
在丹麥的相關農業法規中,對在農場中安裝農業生產設施、廢棄物排放、肥料施用與銷售等都作了嚴格規定。如廢棄的牛奶、焚燒畜禽產生的灰分以及農田溝渠產生的污泥這些農業廢棄物是允許直接施用農田的;要求場區管理人員定期查看天氣預報,檢查風向和附近房屋的位置,不可在已預測有降雨的24小時內施用糞肥。管理體系中的每一步都要按照正規操作程序和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這樣便于及時處理諸如滲漏等緊急情況,防止污水未經處理進入濕地或地表水。
第二,合理布局與污染防治。在最初農場規劃布局時,均需要請有資質的機構來進行選址設計、成本收益測算、企業經營和環境風險的評估等步驟,并且配套有全面的數據、圖表統計資料加以輔證。場區布置要求考慮準確的坡度、土壤類型、地表水位置和水供應等因素,以確定哪些地方或哪些地方的部分地區不能應用畜禽糞便和養殖廢水作為肥料。
確保畜禽排泄物處理設施遠離水源并且得到安全的處理處置。在某些糞便施入土地時,必須要得到環境總署的授權方可實施。在養殖場經營期間,需要根據牲畜數目、飼養面積和環境條件的變化及時調整最初的整套管理計劃,任何對生態環境有負面影響的行為都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如果沒有足夠的土地來消化畜禽糞尿,那么規模化的畜禽養殖場必須有一定的糞污處理設施,對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棄物進行處理,做到達標排放。那樣通常需要考慮減少糞便存儲量或者將剩余的糞便轉移到另外的農場或者公共廢棄物處理加工廠等進行再處理,由畜禽養殖場交納一定的處理費用。
第三,多元化管理渠道和標準。在畜禽養殖廢棄物管理程序的規定中,一般可以選擇下面4種方法中的任何一種或者是幾種方法相結合來進行處理:廢棄物能夠安全儲存達到6個月以上;將廢棄物集中到可以回收或者處理的地方;將廢棄物提供給具有授權許可的個人或公司;根據具體條件注冊登記廢棄物回收或處理的豁免權。
但首先要明確是否可以從源頭就避免產生更多的廢棄物;是否可以選擇替代原料或使用替代技術。如果沒有辦法避免產生廢棄物,那么考慮如何通過技術改進、采用不同的管理技術或者提高對員工的培訓等方法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
從污染控制標準和法規等管理工具分析,丹麥的中小型畜禽養殖場采用區域種養結合控制模式。這種模式將種植業和養殖業有機結合,將養殖場糞便及沖洗廢水進行無害化處理后,作為肥料和灌溉用水,基本保持了種養平衡。
丹麥主要依據強制性與自愿性兩種原則,以完整詳細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規、管理標準、補償計劃為基準,輔以簡單、高效且低成本的技術手段與強有力的教育手段,形成了完備的生態補償機制。
畜禽廢棄物管理的農業生態補償具有以下特點:政策的實施主要是通過補償、鼓勵農民采取環境友好的生產方式實現農業生產方式和生產結構的轉變,從而達到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補償的方式基本上都是政府通過某一項目的實施支付給農場主,并且這一項目具備一定延續性;補償一般都與相應的環保措施掛鉤,并且這些環保政策均為實質性環保措施;補償項目的實施是通過政府與農戶達成協議的方式實現的。
從生態補償機制方面看,丹麥根據歐盟的總體要求制訂出本國的農業環保計劃和措施,所有農業環保措施都是完全建立在農民自愿采取的基礎之上,而且對屬于各種政策目標范圍的絕大多數農業環保措施都提供補貼,且補貼力度很大。補貼的計算基礎是以前的收入和采取農業環保措施所需要的經費獎勵。
對我國有哪些借鑒意義?
鑒于畜禽養殖污染的嚴重性,丹麥等發達國家都建立了專門的法規、標準加強環境管理,其完善的規模化畜禽養殖糞污處理與利用的管理規定以及先進的生態補償成功經驗值得借鑒。
第一,確定規模化畜禽養殖區域污染控制模式。目前,畜禽污染廢棄物物質成分、污染作用機理、傳播途徑和個體畜禽污染廢棄物產生量等都有了研究結論,但對不同規模和不同類型的畜禽養殖模式,在不同廢棄物處理技術和方式下的環境影響效應尚不清楚。因此,建立不同規模和不同類型規模化畜禽養殖模式在不同廢棄物處理方式下的環境影響效應指標體系十分重要。
第二,建立不同區域的差異化畜禽養殖廢棄物允許排放負荷指標體系。一個特定區域對某污染廢棄物的允許排放量,取決于區域環境對這一污染廢棄物的自然凈化能力,也取決于這一污染廢棄物一定量的存在對人和生物安全構成的危害程度。因此,在參照丹麥不同區域畜禽養殖廢棄物允許排放指標的基礎上,建立不同區域畜禽養殖廢棄物允許排放指標體系是我國需關注的另一問題。
第三,科學確定規模化畜禽養殖區域污染控制模式并選擇與之相適應的管理工具。丹麥等國目前廣泛采用的各種模式和管理工具中,大部分能夠適應我國國情,但也有一些模式和管理工具不適應我國國情。例如,污染隱性轉移模式在我國環境脆弱的西部地區和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之間并不適應。
因此,根據不同廢棄物處理方式下畜禽養殖污染廢棄物環境影響效應指標體系,從養殖模式、養殖密度、廢棄物處理技術與方式、排放標準等角度,科學構造適宜我國區域差異實際的畜禽養殖區域污染控制模式,并選擇相應的管理工具體系,是我們降低污染和后期治理成本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