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H/DCE D001.2007)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本標準規定了用于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的生豬質量指標與分級標準。
1.2本標準適用于大連商品交易所指定生豬期貨合約交割標準品。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下列標準被修訂時,大連商品交易所將采用最新版本。
GB 8470—1987瘦肉型豬活體分級
NY/T473—2001綠色食品 動物衛生準則
3.術語和定義
3.1活體重
生豬空腹6小時后稱量的活體實際體重,單位kg。
3.2活體膘厚
活體膘厚的定義符合GB 8470—1987的規定。
4.質量要求
4.1生豬期貨合約交割標準品品質技術要求。
(1)外形:頭小、無明顯腮肉,前后軀豐滿,腹部小,背線與腹線平直,體質結實、外型緊湊。
(2)體重:活體重在95—105kg。
(3)活體膘厚:膘厚≤2.5cm。
4.2 動物衛生檢驗(含違禁藥物檢驗)、檢疫按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5檢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5.1基本要求
(1)測定儀器為超聲波活體測膘儀、籠秤(磅秤),出具數據的儀器設備應進行計量檢定,取得合格證書的方可使用,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和使用。
(2)有合格的測定人員。
(3)檢驗原始記錄應由檢驗員親筆填寫,不得涂改,并妥善歸檔保存。
5.2測定指標及測定方法
(1)外形評定:肉眼觀察,符合瘦肉型豬外型要求,無異常現象。
(2)活體膘厚:采用計量檢定合格的超聲波活體測膘儀測定最后肋骨距中線4cm處對稱兩點測定膘厚作記錄,取其平均值為活體膘厚測定值,單位cm,保留一位小數。兩點測定誤差在5%之內,否則視為無效,需重新測量。
(3)體重:采用計量檢定合格的籠秤(磅秤)稱量個體活重,單位kg,保留一位小數。
5.3檢驗規則
(1)組批規則:養殖場,以同一養殖場、同一天或同一時段出欄的生豬為一檢驗批。
屠宰廠,以來源于同一賣方、同一時段出庫的生豬為一檢驗批。
(2)抽樣方法:每批生豬交割數量最低要求1 0 0頭。按照每一批次生豬數量的2%隨機抽取。按比例計算的抽取數量不為整數時,按進位計算。
例如:有一批交割數量為1 2 0頭,按2%計算為2.4頭,按進位處理,應隨機抽取3頭進行檢驗。
5.4判定規則
(1)抽取的所有樣本測量結果的平均值,作為群體檢驗結果,如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則該批次判為不合格。
(2)抽取的單體樣本測量值中,如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則該單體樣本判為不合格。
5.5檢驗參與人員
入庫時,須賣方、指定質檢機構和倉庫三方共同確認檢驗結果。
出庫時,須買方、指定質檢機構和倉庫三方共同確認檢驗結果。
6運輸
運輸應符合NY/T 4 7 3-2 O 01的有關規定。
7附加說明
7.1本標準由大連商品交易所負責解釋。
7.2本標準自2007年 月合約開始實施。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本標準規定了用于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的生豬質量指標與分級標準。
1.2本標準適用于大連商品交易所指定生豬期貨合約交割標準品。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下列標準被修訂時,大連商品交易所將采用最新版本。
GB 8470—1987瘦肉型豬活體分級
NY/T473—2001綠色食品 動物衛生準則
3.術語和定義
3.1活體重
生豬空腹6小時后稱量的活體實際體重,單位kg。
3.2活體膘厚
活體膘厚的定義符合GB 8470—1987的規定。
4.質量要求
4.1生豬期貨合約交割標準品品質技術要求。
(1)外形:頭小、無明顯腮肉,前后軀豐滿,腹部小,背線與腹線平直,體質結實、外型緊湊。
(2)體重:活體重在95—105kg。
(3)活體膘厚:膘厚≤2.5cm。
4.2 動物衛生檢驗(含違禁藥物檢驗)、檢疫按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5檢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5.1基本要求
(1)測定儀器為超聲波活體測膘儀、籠秤(磅秤),出具數據的儀器設備應進行計量檢定,取得合格證書的方可使用,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和使用。
(2)有合格的測定人員。
(3)檢驗原始記錄應由檢驗員親筆填寫,不得涂改,并妥善歸檔保存。
5.2測定指標及測定方法
(1)外形評定:肉眼觀察,符合瘦肉型豬外型要求,無異常現象。
(2)活體膘厚:采用計量檢定合格的超聲波活體測膘儀測定最后肋骨距中線4cm處對稱兩點測定膘厚作記錄,取其平均值為活體膘厚測定值,單位cm,保留一位小數。兩點測定誤差在5%之內,否則視為無效,需重新測量。
(3)體重:采用計量檢定合格的籠秤(磅秤)稱量個體活重,單位kg,保留一位小數。
5.3檢驗規則
(1)組批規則:養殖場,以同一養殖場、同一天或同一時段出欄的生豬為一檢驗批。
屠宰廠,以來源于同一賣方、同一時段出庫的生豬為一檢驗批。
(2)抽樣方法:每批生豬交割數量最低要求1 0 0頭。按照每一批次生豬數量的2%隨機抽取。按比例計算的抽取數量不為整數時,按進位計算。
例如:有一批交割數量為1 2 0頭,按2%計算為2.4頭,按進位處理,應隨機抽取3頭進行檢驗。
5.4判定規則
(1)抽取的所有樣本測量結果的平均值,作為群體檢驗結果,如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則該批次判為不合格。
(2)抽取的單體樣本測量值中,如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則該單體樣本判為不合格。
5.5檢驗參與人員
入庫時,須賣方、指定質檢機構和倉庫三方共同確認檢驗結果。
出庫時,須買方、指定質檢機構和倉庫三方共同確認檢驗結果。
6運輸
運輸應符合NY/T 4 7 3-2 O 01的有關規定。
7附加說明
7.1本標準由大連商品交易所負責解釋。
7.2本標準自2007年 月合約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