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小反芻獸疫防控工作,降低疫情傳播風險,切實保障養羊業生產發展和羊肉產品有效供給,近日,農業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強活羊跨省調運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商品活羊和種羊的跨省調運監管工作進行了明確。
關于商品活羊的跨省調運,區分為四種類型的跨省調運監管。其中:
(一)在實施小反芻獸疫免疫的省份之間調運活羊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免疫后超過21天,并在有效免疫保護期內;所在羊群最近21天內未引進活羊;在實驗室血清學檢測基礎上,經產地檢疫合格,且動物檢疫合格證明A證經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簽字。
(二)實施小反芻獸疫免疫的省份向非免疫省份調運活羊僅限屠宰用途,由免疫省份到輸入地省份屠宰場實行“點對點”調運,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免疫后超過21天,并在有效免疫保護期內;所在羊群最近21天內未引進活羊;在實驗室血清學檢測基礎上,經產地檢疫合格,且動物檢疫合格證明A證經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簽字。檢疫出證信息當天向輸入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通報,并實行全程嚴格監管。非免疫省份或區域由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并向農業部備案,農業部及時向全國通報有關情況。
(三)非免疫省份向實施小反芻獸疫免疫的省份調運活羊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該羊群在調運前21天免疫;所在羊群最近21天內未引進活羊;在實驗室血清學檢測基礎上,經產地檢疫合格,且動物檢疫合格證明A證經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簽字。
(四)在非免疫省份之間調運活羊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所在羊群最近21天內未引進活羊;在實驗室血清學檢測基礎上,經產地檢疫合格,且動物檢疫合格證明A證經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簽字。
《通知》還對種羊跨省調運監管工作做了明確規定:種羊的跨省調運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來自具備《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種羊場;所在羊群最近21天內未引進活羊;在實驗室血清學檢測基礎上,嚴格執行《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且動物檢疫合格證明A證經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簽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禁止活羊由高風險區向低風險區移動的原則,切實做好本轄區內的活羊調運監管工作,具體調運監管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并報農業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