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鹽專營辦法》、《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等規定,“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是鹽產品,屬于畜牧用鹽范疇
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是不是鹽?各種觀點爭議激烈。
“‘氯化鈉不是鹽’這個說法實際上是在向教科書、向法律、向千百年來的人類生活開了一個小兒科的玩笑,開這個玩笑的根本目的是在于規避國家關于食鹽專營及鹽業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鹽業、衛生部門有關人士近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道。
據此前媒體報道,7月18日記者采訪時,河南牧鶴集團董事長高翔一再撓頭:“鹽務局說氯化鈉是鹽,就是鹽了?交警管機動車,但公園里的碰碰車他們就能管了?飼料添加劑氯化鈉不是鹽!”
華南農業大學動物營養系左建軍教授則給出了不同的看法:“飼料里添加的鹽不屬于工業鹽,工業鹽里含有亞硝酸鈉,雖然在豬飼料中氯化鈉的添加量只有0.3%-0.5%,但出于安全考慮,飼料里添加的都是飼料鹽。”
氯化鈉,是鹽產品的化學名稱,《辭海》、中學課本都如此表述。農業部《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在第四項常量元素中將氯化鈉的來源規定為天然鹽加工制取。由此可見,不管是從理化屬性還是法律層面的解釋氯化鈉都是鹽產品。
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加碘防治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都明確規定只要是以氯化鈉為主體成份的鹽產品都由各級鹽業部門管理和供應,保證民食工需,對試驗包括飼料加工用鹽和畜牧養殖用鹽實行專營,保證人民群眾食品安全和身體健康。
此外,農業部《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公告第1224號)早第4項常量元素中,將“氯化鈉”的來源規定為“天然鹽加工制取”,因此,“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是鹽產品,又因用于飼料加工,實屬畜牧用鹽范疇。
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是畜牧用鹽,應優先適用鹽業法規,由鹽業部門管理
國 務院頒布的《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及2013年修訂的《食鹽專營辦法》兩部法規均把畜牧用鹽作為一個特殊的品種列入了食鹽專營管理的范疇,等 同食鹽管理。除上述兩套國標外,《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凡居民直接食用以及飲食加工、漁業和畜牧養殖業所用的鹽產品為食鹽。”
此 外,2001年的《農業部畜牧獸醫局復函》,“氯化鈉、碘化鉀、碘酸鈣作為飼料級微量元素是常用的飼料添加劑,因此,被列入《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 錄》(農業部105號公告)。但由于食鹽(包括牲畜用鹽)是專營產品,飼料企業作為牲畜用鹽的消費者應遵守《食鹽專營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從這個復 函可以看出,當時農業部也認為氯化鈉作為添加劑,也應遵守《食鹽專營辦法》的規定,接受鹽業主管部門的管理。
河南省鹽務局此次整治活動,正是認定被查處企業“用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取代畜牧用鹽,擾亂畜牧用鹽市場管理秩序”。這種認定辦法,在外省也多被鹽業部門采用。
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監督管理的法定主體應是鹽業部門
鹽 業現行管理模式有利于食鹽安全、百姓健康。鹽業法規規定的鹽業管理模式相當嚴格,從鹽的生產、運輸、購進、銷售、存儲等方面有一套明確的規定。如食鹽、畜 牧用鹽的生產、運輸、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并按照規定的渠道購進,按規定的區域銷售,以保證鹽業市場的穩定,保證人民群眾的食鹽安全。
“僅去年一年,全省查處各類鹽業違法案件11356起,其中60%以上的案件是將工業鹽銷往食鹽市場甚至加工成假冒小袋食鹽,直接進入餐桌、危害群眾身體健康。” 鹽業管理部門人士說道。
如 果飼料用鹽不按照食鹽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將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后果和法律后果。第一,社會后果。由于“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從鹽質上看,很難與工業用鹽和食鹽 區分開來。如果“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沖銷到食鹽市場,勢必危害食鹽安全和防止碘缺乏病防治大局。第二,法律后果。如果“飼料添加劑氯化鈉”這種畜牧鹽不 按食鹽管理規定進行管理,鹽業法規就必須先行修改,否則鹽業部門就是有法不依,就是不作為,出現惡性群體事件,就是瀆職。
鑒于此,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應由鹽業部門主管。此舉既能保證民食工需,又能滿足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條例》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三個法規的要求,并將最大限度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