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的日益普及和公眾對居住環境要求的提高,畜禽養殖所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引起了大眾前所未有的關注與重視。而這顯然不僅僅是我 國獨有的問題,而是一個“全球性”問題。以歐盟國家荷蘭為例,荷蘭和中國同為農業大國,同樣面臨著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與污染治理的壓力。而荷蘭作為歐 盟畜禽養殖產業及環保政策的主要決策參與者,在清潔生產技術政策、循環農業發展模式、污染防治管理政策等方面都形成了先進的理念和經驗,可為我國提供重要 借鑒。
先說立法方面,荷蘭自上世紀七八十年代起,陸續頒布實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構建了結構合理、行之有效的法規體系。包括《動物糞便法 案》、《空氣質量計劃》、《自然保護法案》、《惡臭氣體法案》等國家法規,明確規定了國家、省、農場、養殖企業的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限定了禽舍、牧場、 糞便貯存場、生產室、農田的各類有毒有害氣體的排放標準閾值或排放總量要求。
客觀地說,我國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雖然起步較荷蘭等 歐盟國家晚,但是近年來也取得了明顯進步。于今年1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可以說具有劃時代的價值和意義。因為在《條例》頒 布之前,我國還沒有國家層面上專門的農業環境保護類法律法規。長期以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監管無法可依,雖然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個別條款涉及了畜禽養殖 污染防治,但這些條款存在規定過于原則、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其現實效果不盡如人意。
雖然我國在法律法規的建設上進步明顯,但法律 法規所起到的主要是一種約束和規范的作用,而具體到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實踐工作中,除了約束與規范,還必須得有必要的技術支持與政策性引導,以及要讓畜禽 養殖戶在畜禽糞便的處理過程中見到效益,進而激發他們的污染防治積極性。為此,荷蘭政府除了積極推動科研機構加快技術研發,發布實施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可行技術》之外,還實施積極穩健的引導性財稅政策。
具體說來,荷蘭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引導性政策覆蓋了生產技術革新、治污設施建設補貼、動 物福利改善等方面,比如以財政資金支持創新性技術和管理的研究和發展,以補貼和財政手段刺激新技術的投入,支持示范項目、技術咨詢服務、農場主網絡等能力 建設工程。這些引導性財稅政策的實施,大大減輕了畜禽養殖戶在污染防治方面的負擔,提高了他們的積極性。
與此同時,荷蘭科研部門還針對養殖 管理、糞污收集、養分提取等進行全過程的控制技術研究,突出生態系統循環經濟理念。我們在這方面,也有所作為,但仍舊限于小打小鬧的階段,比如湖南省長沙 縣為了實現養殖業發展與污染治理的和諧共贏,縣畜牧局大力推廣利用人工濕地解決養殖污染的新模式,實現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雙贏,效果良好。但卻由于自然條 件和技術限制,無法在更大的范圍內推廣。這說明我們在畜禽污染防治和生態循環利用上面,還要加大資金與技術的投入,實現新的突破才行。
說到底,我們在承認世界上其他一些國家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方面比我們做得更好的基礎之上,應該發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精神,多向他們借鑒先進經驗,少走彎路,多走坦途,在畜禽污染防治上取得更大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