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養殖合作社作為新興的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為農業整體快速推進構建了新平臺。但是,從養殖合作社發展的實際來看,有可行的經驗,也有不足的教訓。有的合作社成為個人的融資途徑;有的合作社由于經營管理不善,成為一種新的債務載體和社會負擔;還有的操作者唯利是圖,合作社成員成為被侵害的對象等。
某地幾年前成立一個養殖合作社,吸收本鄉村民社員百余人,每人繳納一定股金入社,申領牌照,獨立運行。由于缺乏章制約束及實際管理能力,合作社非但沒有收益,反而造成了社員股金虧空,賬目混亂,不到一年時間就關門了。而另有一個以退休人員發起的養殖合作社,制度嚴密,章法上墻,儼然一個較為規范的社團組織,但是在運營的第二年有人就在謀利上打起了歪主意,在經營范圍中暗自摻入一些假冒偽劣的飼用產品,如此“關起門打自家人”的做法,最終傷害了社員的利益。
養殖合作社是一種新型經濟合作組織,在我國還處于起步和發展階段,在這種狀態下的養殖合作社還未步入正軌“唱戲”,就已被或正在被“拆臺”,這種現象是一種極其危險的信號,其后果不僅讓合作社聲譽受到傷害,反而會造成信任缺失,勢必影響到農業全面發展。基于此,筆者呼吁養殖合作社不能熱衷于鼓勵創建而輕視規范監管,社會及相關部門應該擔當起這一使命,幫助和引導養殖合作社健康有序地發展。
首先,應該嚴把養殖合作社登記審查關口。養殖合作社成立并非只是簡單地拼湊人頭數,更不是一張表格一填就萬事俱備,它需要賦予更深化、細化的工作內涵,堵住一些沒有能力、缺乏規章、家族化等一些條件不具備的養殖合作社“帶病”出籠,通過審查、待驗、試運行等規程管理,把德才兼備、有膽有識的人才充實其中,真正扶持那些有經營能力、社會評議度好的合作社,引領農民發展生產,奔小康。
其次,要加大對養殖合作社的幫扶力度。養殖合作社作為一種新型的自擔風險農業合作組織,在資金、管理、技術以及應對市場能力等方面還很不成熟,組織力、凝聚力、向心力、競爭力還非常脆弱,一旦某個細節上的小小疏漏就會影響全局,因此有必要在技術、管理、經營上加強培訓,在資金、信息、人才等環節上予以幫助,強化其自身“造血功能”,更好地在農業推進過程中服務三農。
第三,建立健全養殖合作社的監管制度,確保其健康發展、陽光運作。要協助養殖合作社制定科學適用的章程和管理制度,確立民主決策、合法經營的方向,使其步入科學、健康的良性發展軌道,讓養殖合作社這股農村經濟發展的新生力量在新農村建設中發出最美“好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