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排泄物污染治理達到怎樣的標準才符合環境要求?省農業廳、省環保廳和省國土資源廳日前聯合出臺的《浙江省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達標驗收辦法(試行)》,對此作了明確規定。這不僅為我省農業水環境治理設定了標準,也為我省畜牧業首次設立環境準入門檻。
《辦法》統籌考慮保護環境與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需要,對養殖場畜禽排泄物治理基本設施配備要求、生態消納利用要求、生化或工業凈化達標處理要求、養殖廢氣和其他固廢處置要求以及污染治理管理與運行等都作了詳細規定。
《辦法》明確畜禽養殖場完成污染整治后,經過兩個月以上運行、糞污達到生態消納利用或達標排放要求的,由養殖主體向鄉鎮政府提出達標驗收申請。驗收合格后,由縣農業、環保部門在1個月內聯合出具《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達標驗收意見》。對采用生化或工業凈化達標處理、符合國家和省排污許可證申領條件的規模養殖場,依法發放排污許可證。驗收不能通過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相關要求或整治無望的,將被關閉。據悉,到明年底,在農業水環境治理中保留下來的養殖場,都要依此《辦法》達標養殖。今后我省新建的養殖場將按此《辦法》實行準入。
截至9月底,全省有劃定調整任務的87個縣(市、區),86個已調整劃定,禁限養區內已關停搬遷養殖場戶69597個,占應關停搬遷數的97.92%,涉及生豬存欄490.18萬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