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藥(包括疫苗等,下同)是預防、治療和診斷動物疫病的特殊商品,其產品質量直接關系到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成效、養殖業健康發展和動物源性食品質量安全。現就規范使用獸藥問題告知如下:
一、要正確認識獸藥。獸藥具有雙重性,安全用藥能使獸藥發揮最大效能,達到防病治病,保障動物源性食品質量安全的目的。反之,盲目用藥、濫用獸藥,甚至違法使用禁用藥物,不僅達不到防病治病的效果,還浪費錢財,進而造成動物源性食品的藥物殘留,易發生動物源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
二、要購買合法獸藥。一要從通過農業部GMP認證、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或取得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的國內外合法生產企業購買獸藥。二要從獸藥GSP驗收合格,持有《獸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企業采購獸藥。
三、要正確使用獸藥。各養殖場必須嚴格按照適應癥、用法與用量、休藥期、免疫規程等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農業部獸用處方藥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后,還要嚴格按照規定憑執業獸醫師開具的處方購買、使用處方藥。各飼料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合理使用獸藥,非“獸藥添字”產品批準文號的獸藥預混劑不準在飼料中違規添加使用;獸用原料藥不得直接加入飼料中使用。各養殖場和飼料生產企業要建立完整真實的用藥記錄。
四、違規使用獸藥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獸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條例》規定,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期內的動物及其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或者銷售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責令其對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條例》規定,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規定,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明文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或者假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由畜牧獸醫管理部門責令其對飼喂了違禁物質的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大獸藥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農業部《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部分獸藥品種的停藥期規定》《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等有關法規政策要求,切實履行獸藥使用單位是食品安全中獸藥安全使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科學、正確、合理使用獸藥,有效防范動物源性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