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大氨基酸產業巨頭——長春大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長春大成集團)與日本味之素株式會社(下稱日本味之素公司)之間長達數年的專利之爭在2013年塵埃落定。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駁回了日本味之素公司的再審申請。至此,歷時5年之久的,針對涉及賴氨酸生產方法的94194707.6號、名稱為“物質的生產方法”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終于塵埃落定。在此之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審查決定,宣告日本味之素公司名為“物質的生產方法”的94194707.6號專利權無效,并在之后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兩審中得到了法院支持。
業內人士指出,由于這一案件極具典型性,審理結果具有較強的示范作用,可能會對與之相關的一系列案件的結果產生影響。“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將直接對4個同一專利權人的專利行政訴訟案件在北京高院的審理結果,以及10余個該專利權人的實審、復審、無效案件的審查結果造成影響。這一案件對于專利審查、司法實踐以及業內人士也具有一定的指導借鑒意義。”有業內人士向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分析了這一案件可能帶來的影響。作為最早生產賴氨酸產品的企業之一,日本味之素公司在賴氨酸生產方法方面已進行多年專利布局,這一案件的結果,將對相關產業的專利布局產生重大影響。
市場份額受擠壓味之素提起專利訴訟
“這一專利權無效案件最早要追溯到2006年。”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長春大成集團執行董事李維剛回憶說。2006年4月,包括長春大合生物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長春大合公司)在內的多家長春大成集團旗下公司,被日本味之素公司在美國的子公司訴至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下稱ITC),指控其產品涉嫌侵權,從而引發了歷時近3年的賴氨酸產品“337調查”。長春大成集團是位于吉林省長春市的一家外商獨資企業,同時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賴氨酸生產商之一。
位列世界十大食品公司之一的日本味之素公司是最早生產賴氨酸產品的企業之一,同時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氨基酸產品供應商,在全球擁有100余家公司。
2008年9月,ITC終裁認定長春大合公司等并沒有違反美國《1930年關稅法》的第337條規定,可以繼續出口其賴氨酸產品到美國。至此,該“337調查”以長春大合公司等勝訴而告終。此外,日本味之素公司還在德國、荷蘭等國起訴長春大合公司侵犯其專利權。
很快,戰火蔓延到中國國內。2008年4月,日本味之素公司一紙訴狀將長春大合公司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控后者侵犯其專利號為94194707.6的發明專利權,該專利涉及賴氨酸的生產方法。
時任長春大成集團助理總經理的李維剛是長春大成集團相關案件處理的主要負責人,據他介紹,賴氨酸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動物飼料添加劑,而作為農業大國,中國對賴氨酸的市場需求量極大。在2007年之前,我國的賴氨酸主要依賴于進口。2003年,長春大成集團研發出賴氨酸產品生產技術,并投入生產。2005年長春大成集團產能已擴建到24萬噸。到2008年訴訟發生時,長春大成集團賴氨酸產品的中國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了60%到70%。國內賴氨酸生產企業的迅速崛起,令日本味之素公司備感壓力。
長春大成速反擊專利權終被宣告無效
接到法院通知后,長春大合公司迅速作出反擊,于2008年8月向專利復審委員會就涉案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該案后依法成立合議組,對案情進行深入細致的審查,并于2009年1月進行了口頭審理。在庭審中,雙方圍繞多個問題展開激烈爭論,但雙方的焦點最終落在了——涉案專利要求保護的一種利用埃希氏桿菌屬或棒狀桿菌生產L—氨基酸的生產方法,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有關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支持的要求。
長春大合公司認為,涉案專利的說明書僅僅具體獲得了5種大腸桿菌菌株和1種乳糖發酵短桿菌菌株,而權利要求1中將所述的微生物限定為埃希氏桿菌屬或棒狀桿菌屬。首先,大腸桿菌是埃希氏桿菌屬的一種,而埃希氏桿菌屬還包括其他很多種。在涉案專利僅公開了幾種具體菌株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預測埃希氏桿菌屬和棒狀桿菌的其他種的不同菌株是否能夠用于實施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并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1中的“埃希氏桿菌屬”和“棒狀桿菌”限定過寬,導致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日本味之素公司則表示,涉案專利說明書給出了關于埃希氏桿菌和棒狀桿菌的實施例,證明了通過人工干預的方法提高煙酰胺二核苷酸轉氫酶的活性可使微生物細胞內過量的NADH轉化為NADPH,提高了微生物生產目的物質的產率。在本專利說明書技術教導的基礎上,選擇適于實施本專利技術方案的微生物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知識。因此,請求人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本案進行審查后認為,在涉案專利說明書實施例,僅使用特定具體菌株進行了試驗并驗證其效果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的描述,不能預見所有屬于埃希氏桿菌屬以及棒狀桿菌都可以通過提高所述微生物細胞中轉氫酶的活性而提高其生產L-氨基酸的產量,因此,權利要求1的概括包含了申請人推測的內容,而其效果又難于預先確定和評價,應當認為這種概括超出了說明書公開的范圍,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于是作出審查決定,宣告94194707.6號專利權無效。
日本味之素公司對上述決定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一中院一審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查決定;此后日本味之素公司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2011年10月,北京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和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第13841號無效宣告審查決定。此后,日本味之素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2013年6月,這一申請被駁回。至此,這一針對賴氨酸產品生產方法的94194707.6號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終于塵埃落定。
案件結果影響大賴氨酸市場將新布局
動物營養專家、中國農業大學副教授袁建敏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賴氨酸主要用作動物飼料添加劑。賴氨酸是蛋白質的重要組成成分,也是動物必需的一種氨基酸。但由于家畜或家禽體內無法自身合成賴氨酸,且相關谷物內含量極低,難以滿足家畜或家禽的正常需求,所以在進行養殖時,需要在飼料中人工添加賴氨酸制劑。中國作為農業大國,一直以來對賴氨酸都有非常大的需求量。
業內人士分析,這一案件的結果以及對后續相關案件處理所起的標桿作用,將會對背后數十億甚至上百億規模的賴氨酸市場產生影響,并進而影響到與其密切相關的養殖行業等的發展。據《中國食品安全報》報道,美國市場研究公司GrandViewResearch近日發布了《2020年全球賴氨酸市場應用及各畜種分區域分析報告》。動物飼料成為賴氨酸最大的應用市場,動物飼料市場需求占2013年賴氨酸總交易量的92.4%。隨著動物飼料市場份額變大,動物飼料預計也將成為賴氨酸需求增長最快的部分,預計2014年到2020年的復合年增長率為6.2%。消費量方面,中國是2013年賴氨酸市場最大的消費國,占總賴氨酸消費量的31%。歐洲和北美緊隨中國之后。隨著中國成為賴氨酸市場最大的客戶,中國也將成為賴氨酸產業增長最快的國家之一。
同時,這一案件的最終結果也暴露出某些專利權人在進行專利申請時存在的一些問題。專利無效宣告案主審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中有關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支持的規定的立法本意在于保證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與其對現有技術的貢獻相當,即與其說明書充分公開的技術內容相適應,不能概括過寬的范圍而蠶食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的撰寫應當充分考慮所屬技術領域的發展水平、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水平等多種因素。
該主審員強調指出,在專利行政審批過程中,申請人通常希望授權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盡可能大。但從所授予專利權的穩定性考慮,如果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過大,就有可能存在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沒有創造性等問題。因此,在授權前的審查階段,企業要在爭取授權的同時,注重合理、客觀地考慮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能貪大,以免導致專利權不穩定。同時,相對于高等動物而言,微生物的遺傳特性通常不穩定,容易發生變異。從細菌分類學的角度而言,其具有相對復雜多樣的分類系統,其分類涉及細菌的形態、生理生化特性、遺傳學等多種因素。因此,涉及微生物的權利要求的概括應當慎重,盡量給予合理概括。應在說明書中給予充分的說明,多提供實施例進行驗證,對給予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以充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