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過多種榮譽稱號的投資公司是否可信賴?
投資者在選擇投資公司進行理財時,應該看它的經營業務是否合法、合規,而不能單純憑其榮譽稱號作出判斷。
某些企業以經營超市、養殖、種植等實體項目為名集資,是否值得投資?
投資者一方面對這些項目要進行認真甄別,另一方面要辨清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資。一些企業所謂的超市、養殖、種植等實體項目只不過是引誘投資人參與的“空心項目”,沒有真實業務。即使集資企業真的經營這些項目,其從項目上獲得的收益也無法支撐其承諾的高額匯報,隱藏著巨大的風險。
案例精選
男子以高息為誘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0萬
一男子無視國家法律規定,以經營養豬場需要資金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后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存款近80萬元。近日,江西省樂平市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余某提起公訴。
余某原本經營了一家養豬場,因經營不善頻臨倒閉。2011年5月,余某以其經營的養豬場需要資金為由,先后吸收楊某、黃某的資金30萬元,并承諾以月息4分至6分的回報。2012年6月,余某以在做生意資金緊張為由吸收李某資金30萬元并承諾月息4分的回報。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余某先后吸收汪某、王某資金8萬6千元并承諾月息3分至6分的回報。2012年3月、2012年8月,余某先后分兩次吸收鄒某資金3萬元并承諾月息3分至6分的回報。2013年4月,余某吸收徐某資金8萬元并承諾每月利息6千元的回報。至今年5月被抓獲時,余某吸收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達79萬6千元。
另查,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余某還以做生意需要資金為由,用其偽造的房產證作抵押向江某借款,先后四次騙取江某25萬元,并支付了5.5萬元的利息。2012年4月,余某還以幫朱某承包1700畝農田但要訂金為由,騙取朱某訂金12萬元逃走。
法院認為,余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近80萬元,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176條之規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收受他人訂金12萬元逃匿,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24條之規定,構成合同詐騙罪;以虛假偽造房產證騙取他人信任并作抵押,與他人簽訂借款協議,騙取他人25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66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據此,樂平市檢察院以余某涉嫌三罪向法院提起公訴。風險提示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往往易滋生新的犯罪。該類犯罪活動表現為涉案人員多、身份復雜、資金流向廣、地區跨度大、周期長、法律關系復雜,甚至案中有案,往往伴隨著詐騙、高利放貸、故意傷害等犯罪活動。
2.大量投資者往往不熟悉犯罪分子所經營項目的運行機制和運行情況,對市場的“游戲規則”更是知之甚少。眾多被害人對涉嫌犯罪主體在市場中的主體身份毫不懷疑,因過分追求高回報而缺乏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