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畜牧條例》日前正式公布,并將于2015年2月1日起實施。《條例》對畜牧生產環節的“問題肉”“問題奶”“豬漂流”等現象列出一系列“負面清單”;對不安全畜禽產品建立召回制度;生鮮乳全程禁止任何添加品,實行最嚴苛的管理制度。此外,對近年來常見諸報端的“豬漂流”“雞漂流”等建立了明確的追究制度。
《條例》從湖北省畜牧業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出發,對畜牧工作的政府責任、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品種選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質量安全、保障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規范。其中,《條例》首次建立了不安全畜禽產品的召回制度。畜禽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行政主管部門等發現畜禽產品不安全,都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或者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不安全畜禽產品,啟動召回,展開調查和處置,確保畜牧產品安全。《條例》對于生鮮乳安全建立最嚴苛的制度,其中明文規定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建立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實行可追溯制度,禁止在生鮮乳生產、收購、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添加任何物質等。
此外,為杜絕出現“豬漂流”“雞漂流”等病死畜禽違法拋棄行為,《條例》明確規定畜禽養殖者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拋棄病死畜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進行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每次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