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東莞)市中院法庭,謝崗鎮長胡毅峰(左一)、市農業局局長張永忠(左三)、市環保局局長方燦芬(左四)等出庭。
養豬場被要求限期關閉未得到補償,謝崗三名養豬戶狀告東莞市政府、環保局等五個職能部門。昨天(20日)該案在(廣東)東莞中院開審。謝崗鎮長、市環保局長、農業局長三名“一把手”同時出庭應訴,在東莞“民告官”歷次庭審中屬首次。
養豬場被要求關閉 養豬戶要補償
彭國平等三人于1999年至2003年,先后在謝崗鎮開辦養豬場。2005年,東莞全面整治清理養豬場時,三人的養豬場因沒有合法手續,被納入清理范疇。當時三養殖戶都申請了“暫緩清理”并獲批準。根據承諾書,他們同意2009年1月1日前自行關閉。不過到期后三人都沒有關停,一直養殖到2012年年底。
2012年5月,東莞市農業局、市環保局、市國土資源局聯合出臺文件,將上述養豬場位置劃入禁養區;同年年底,謝崗鎮政府要求三家養豬場限期關閉。上述三家養豬場陸續自行關閉后,因未在承諾期內關閉、且無牌無證養殖等,政府未給予他們經濟補償。一直要不到補償的三養殖戶就將謝崗鎮政府、市環保局、農業局、國土資源局等職能部門告上法院,近期還追加東莞市政府為另一被告。
國土資源局由律師出庭
昨天14點45分,被告席上坐著三名被告局辦的“一把手”,分別是:謝崗鎮鎮長胡毅峰、市環保局局長方燦芬、市農業局長張永忠。三名處級干部同時出庭應訴一宗“民告官”案件,在東莞尚屬首次。整個庭審持續三四個小時。雖然三位“一把手”都有律師和下屬協助,但三人在庭上都積極參與辯論,且言語清晰、不離主題,顯然“有備而來”。本案另兩名被告,市國土資源局由聘請律師出庭;市政府由市法制局一副科長出庭。原告由三名養豬戶和一名律師出庭。
庭審辯論摘錄
無牌無證養殖 自行關閉是否應補償?
原告方:2005年全面清理養豬場時,被關停的都有補償。我們獲得政府“暫緩清理”資格,可繼續存在,這是政府的“行政許可”行為。現在因政府政策、規劃變更調整,撤回原行政許可,我們理應得到補償。
被告方(市政府):環保部門和謝崗鎮政府2005年和2007年同意你們暫緩清理養殖場,是為減低清理阻力、減少養豬戶損失而采取的“暫緩措施”,并非為養殖場設定“行政許可”,也不等于認可養殖場經營合法。三名原告的養殖場沒有任何審批手續、違法養殖,要求經濟補償沒有依據。
“已提前通知,別讓母豬再產仔”
原告方:政府要求限期關閉,我們只能降價處理、清除設備、遣散員工,其中一個養豬戶損失金額超過100萬元。我們提出多種補償標準和方案,被告不同意,只能先訴請補償暫定10萬。
謝崗鎮長胡毅峰:2011年鎮政府就通知你們,不要再讓母豬產豬仔,你們不聽,起碼讓母豬產仔超過兩輪。政府甚至出高價收購你們的豬、組織其他人到你們養殖場采購。2005年至2012年,你們長期違法養殖獲得利益,有充足的時間清理養殖場減少損失。我們沒有殺你們一頭豬,拆一塊磚,你們提出的補償金額無理無據。
關閉前繳檢疫費,是默認繼續養殖?
原告方:2008年,我們還獲得生豬補貼;2009年每個月向農業部門上報養殖數量;在被清理之前,一直有繳納檢疫費。“我們認為是政府清理政策發生變化,默認可以繼續養殖。”
謝崗鎮長胡毅峰:允許養豬和允許有條件養豬是兩個概念。即使不允許養豬情況下你養了,也要統計數量和繳納檢疫費。
農業局長張永忠:給你們檢驗是為了豬肉上市,為了消費者安全,這并不是你們養殖合法的依據。
“簡單處理直排 是對環保法無知”
原告方:養殖場符合排污標準,固體糞便賣掉,液態的發酵后排到魚塘喂魚。
環保局長方燦芬:你們養殖場從來沒有進行環評。這樣簡單直接排污,是你們對環保法的無知,更是證明你們違反了環保法。
“一把手”說
謝崗鎮長胡毅峰:“成被告不代表一定有錯”
謝崗鎮鎮長胡毅峰表示,這是他第一次出庭應訴,此前就這個案子和政府的人認真研究過執法的合法性。他還稱,政府被告,“一把手”出庭,是法治進步的表現。“當然不是被告了就一定有錯,原告也不一定就有理。我們愿意接受法院裁決,如果判我們贏,說明我們是在依法行政。”市環保局長方燦芬表示自己是第二次出庭了,去年1月他代表環保局出庭應訴,那件官司環保局贏了,他表示“群眾起訴的每個案子都會認真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