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省環保廳獲悉,從今年起廣東將每季度公布一次環境違法企業“黑名單”,并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其審慎授信,在其環境信用等級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貸款。對于私設暗管排污、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等行為,將實行“一票否決”,直接列入“黑名單”。
近日,省環保廳下發了《關于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的通知》,其中明確,為了切實增強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信息公開及社會、環保責任意識,發揮公眾環境監督作用,有必要將環境嚴重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據悉,企業被列入“黑名單”后,環保部門將加大執法監察頻次,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建議財政等有關部門在確定和調整政府采購名錄時,取消其產品或者服務,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其審慎授信,在其環境信用等級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貸款,并視情況逐步壓縮貸款,直至退出貸款;建議保險機構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等。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局、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廣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以及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等五廳局《轉發環境保護部等四部委關于印發〈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有關規定,切實增強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企業”)信息公開及社會、環保責任意識,發揮公眾環境監督作用,有必要將環境嚴重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管理并向社會公布。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執行。
一、地級以上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環境監管和各類執法行動,加大對企業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要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為基礎,對有該辦法第十五條(見附件1)所列“一票否決”行為的企業,初步認定為擬選“黑名單”,分門別類做好違法行為的證據收集、記錄和匯總工作。從2015年第一季度起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將擬選“黑名單”企業有關材料直接上報我廳,上報材料應包括:企業基本信息、違法行為、違法時間等信息(見附件2)。我廳對上報材料進行集體審議,每季度發布一批廣東省環境違法企業“黑名單”,相關企業環境保護信用確定為“環保不良企業”。
二、我廳將通過政府網站等方式公布環境違法企業“黑名單”,通報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及其他有關部門,并抄送相關企業。公布及通報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名稱/經營場所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者姓名、組織機構代碼/工商登記注冊號)、環境違法事實、認定日期、公布日期。
三、廣東省環境違法企業“黑名單”動態更新。公布期間,對被納入環境違法企業“黑名單”的企業采取《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第三十五條(見附件1)所列懲戒性措施進行懲戒(第四項暫不執行)。
四、為督促企業主動改進環境行為,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設立環境保護信用修復機制。環境違法企業“黑名單”公布后,相關企業主動改善環境行為、實施有效整改的,可以向我廳提交信用修復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因污染防治設施工藝落后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企業須投入資金采取工程措施進行整改,整改后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運行一個月以上,委托地級以上市環境監測部門進行監測,當地環境監察部門須進行現場檢查,并出具現場檢查記錄。企業實施整改、完成現場監察、監測后,需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提交相關材料,由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出具初審意見。經審查核實,企業已經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符合環境管理要求,我廳在政府網站公示7天,若無異議,則同意信用修復,在企業環境信息記錄中,補充其整改信息,向社會公布并通報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及其他有關部門。存在惡意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不予信用修復。
五、各地級以上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要對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抽查檢查,做好信息記錄和匯總。對企業不公開或者不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等規定公開基礎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環境自行監測方案等信息,或者公開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及時將企業名單及違法情況移送同級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知已通過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規范性文件審查,自2015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1.《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摘錄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2015年1月22日
(聯系人及電話:曾志宏 020-87537876)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
附件1《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摘錄環發〔2013〕150號
第十五條 在上一年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直接評定為“環保不良企業”:(新牧君溫馨提示:養殖場請注意以下紅字,以防觸碰紅線)
(一)因為環境違法構成環境犯罪的;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按規定通過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環保設施未建成、環保措施未落實、未通過竣工環保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四)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
(六)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水污染物,或者通過私設旁路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向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
(八)環境違法行為造成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的;
(九)環境違法行為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功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十)違法從事自然資源開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他開發建設活動,造成嚴重生態破壞的;
(十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十二)被環保部門掛牌督辦,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環保部門工作人員現場檢查的;
(十四)違反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對重污染天氣響應不力的。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失信懲戒機制。
對環保不良企業,應當采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責令其向社會公布改善環境行為的計劃或者承諾,按季度向實施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和直接對該企業實施日常環境監管的環保部門,書面報告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改善環境行為的計劃或者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加強內部環境管理,整改失信行為,增加自行監測頻次,加大環保投資,落實環保責任人等具體措施及完成時限。
(二)結合其環境失信行為的類別和具體情節,從嚴審查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三)加大執法監察頻次;
(四)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暫不執行)
(五)建議財政等有關部門在確定和調整政府采購名錄時,取消其產品或者服務;
(六)環保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不得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七)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其審慎授信,在其環境信用等級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貸款,并視情況逐步壓縮貸款,直至退出貸款;
(八)建議保險機構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
(九)將環保不良企業名單通報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工會組織、有關行業協會以及其他有關機構,建議對環保不良企業及其負責人不得授予先進企業或者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
(十)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