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飼料管理法》修正案,明定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用于制造、加工食品;違反者除最高罰300萬,其所得利益若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將面臨違法期間銷售金額最高10倍以下的罰鍰。
為加強飼料源頭管理,農委會應匯整飼料、飼料添加物制造登記證、輸入登記證、基因改造飼料等資料,建置飼料、飼料添加物來源與流向的追蹤系統資料庫,并將其公開;也應就飼料制造業或販賣業者公告限期分階段使用電子發票。
同時增訂「吹哨者條款」,鼓勵民眾或違法業者員工檢舉不法,對檢舉查獲違反規定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酌予獎勵,同時將嚴守檢舉人的身分資料秘密。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未來不得用于制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飼料制造業者也不得于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制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
若制造、加工、分裝或輸入間接危害人體健康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罰則由現行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臺幣2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最高2000萬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