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屬地管理
飼養單位是第一責任人
福建將推行病死畜禽屬地管理原則。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城市公共場所以及鄉村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對跨區域流入的病死畜禽,則應調查病死畜禽來源,并做好疫情排查工作。
同時,落實無害化處理責任。相關措施明確規定,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病死畜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向當地鄉鎮政府和畜牧獸醫部門報告的義務。
此外,福建省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將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
建立處理場所2016
年實現無害化處理
今后,各市、縣(區)需組織建設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與當地養殖、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鄉鎮也要建設區域性病死畜禽專業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
其中,2016年底前,生豬年 出欄量200萬頭以上的設區市、生豬調出大縣、禽年飼養量5000萬羽的縣(市、區)應建設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畜禽養殖重點區域所在鄉鎮以及閩 江、九龍江、敖江及“三江干流”流經鄉鎮必須建設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并設立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站、收集點,配備專用運輸車、運輸袋、冷庫、冰 柜等設施設備。
根據要求,各地需在2015年5月底前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病死畜禽無害化設施建設規劃,確保2016年基本實現全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
落實財政補助
實施單位享稅收等優惠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將享受補貼,其中,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將實行補助全覆蓋。
經當地鄉鎮政府指定的人員確認后,按照“誰交出(病死豬)、補貼誰,誰處理、補助誰”的原則,對養殖者和集中無害化處理者給予每頭共80元的補 貼。各市、縣(區)將把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配套補助經費和無害化處理現場確認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將集中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
此外,福建省要求無害化處理設施應優先采用化制、發酵等既能實現無害化處理又能資源化利用的工藝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