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寧鄉縣法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全省首例經營未檢疫動物入刑案件,被告人李某買賣一批未經檢疫的種用山羊而引發重大動物疫情,犯妨礙動物檢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自己的糊涂行為是害人害己,保證以后不再犯這種錯誤。”在法庭上,李某悔恨不已地表示,要用自己的教訓告誡別人,養殖販運動物時一定要及時檢疫。
此案的審理和宣判對非法經營動物及動物產品活動具有很好的的震懾作用,警示教育廣大養殖經營者應依法履行檢疫申報等法定義務。同時,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動物檢疫、監督工作,樹立法律權威具有較好的現實意義。
涉嫌妨礙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的解讀
一、違法行為
違法有關動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物疫情危險的行為。
二、涉嫌違反的法律規范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涉嫌妨礙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新確立的罪名,至2012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尚未公布妨礙動植物防疫、檢疫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