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以絕對高票審議通過,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共七章七十條,與現行法六章四十七條相比,有了較大變化,被稱“史上最嚴環保法”。
對于養殖業、飼料業而言,新《環境保護法》既給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飼料廠、定點屠宰場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提出明確要求,又給畜禽糞便、動物尸體、污水、廢氣等排放,再上一道“緊箍咒”。毫無疑問,一旦新《環境保護法》得到嚴格實施,養殖業、飼料廠需要主動加大環保投入,消極應對、放任自流甚至頂風作案,都將受到法律的懲罰。正在掀起的一場環保革命,會更加勢不可擋,加快養殖業、飼料業的洗牌速度。
在新《環境保護法》即將實施之際,養殖企業、飼料企業如何從知法、懂法、守法等方面將“文本上的法”轉化為“行動中的法”是亟須考量的問題。
關鍵詞一:保護優先
新《環境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第五條規定: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張鳴起表示,《環境保護法》實際上起到了環境領域基本法的作用。基本法與部門法的一個重大區別是前者重在建立、設計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等。后者則側重制定具體規定,以增強可操作性。這次修訂的一個重大亮點是引進生態文明理念,確立保護優先原則,并設定眾多制度支撐。
立法機關在修訂過程中,根據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總則中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列入立法目的,將保護環境確立為國家的基本國策,確定了“六?五”環境日,首次將“保護優先”列為環保工作要堅持的第一基本原則,同時明確提出要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突出強調經濟社會發展要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為貫徹生態文明的理念,并確保“保護優先”、“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原則落到實處,新《環境保護法》在分則中有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創新,即環境預警制度,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與風險評估制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環評區域限批制度,跨行政區域的聯合防治機制,環境監測制度,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環境經濟政策等制度和政策。
這些制度和政策性規定,有的規定具體明確,有的只作原則規定,留下很大空間。各省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副廳長陳光榮透露,廣東正在制訂“史上最嚴的環保條例”,將用非常鐵腕的執法手段,整治環境污染問題,其中就包括拆除未經環保審批的養殖場。
關鍵詞二:生態保護紅線
新《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生態保護紅線是繼耕地紅線后又一條被提到國家層面的生命線,主要是指在自然資源服務功能、環境質量安全、自然資料利用等方面實行嚴格保護的空間邊界和管理限值,目的是維護國家和區域生態安全及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人民群眾健康。
張鳴起認為,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應具有如下特征:一旦劃定必須制定嚴格的管理措施和環境準入制度,增強其約束力;紅線劃定要與區域的重大規劃協調;在保證空間數量不減少,保護性質不改變,生態功能不退化,管理要求不降低的情況下,可以適當調整等。目前,對于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還存在爭議。是否要設立紅線制度,如何設立這個制度,有很多不同意見,因而新《環境保護法》僅作原則規定,留下很大空間。
生態保護紅線的提出,將給地方政府劃定禁養區提供法律支持。2015年,各級地方政府以環保排污不合格、生態保護為由,限制、強關甚至強拆養殖場的情況預計會有所增加。這也將倒逼養殖業積極采用“養豬-沼氣-種植(菜、果、茶、林)”等多種形式的生態健康養殖模式。而且,使用寡糖、植酸酶、堿式鹽等替代部分具有不良影響的抗生素、激素;重視母仔一體化,在母豬妊娠后期關注仔豬健康;加大環保設備的投入使用等,這些尋求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的最佳平衡點的方式或手段都將成為行業高度關注的話題。
關鍵詞三:環境影響評價
新《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這是一條新增條款,主要是為了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銜接,具體規定了規劃環評和建設項目環評。本條規定的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是指由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規劃,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自己組織編制的自身發展規劃。因為政府制定的規劃,在其所管轄的范圍內具有普遍的執行效力或指導作用,企業事業單位自身的規劃應當符合政府的有關規劃。
在過去,一些養殖場、飼料廠存在未批先建的情況,就是這個項目在建設之前沒有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就擅自開工建設。過往的做法是,政府部門發現之后,要求企業限期補辦手續。如果企業補辦了,就不用承擔任何嚴重后果,沒有補辦才能進行處罰。新《環境保護法》取消了限期補辦,凡是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報經法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批準的,不論該項目建設本身是否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都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否則,按照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尚不構成犯罪的,可根據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關鍵詞四:現場檢查權新《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現場檢查制度在修訂前的環境保護法中有規定。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是在法律中明確了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享有現場檢查權;同時,將被檢查的單位由“排污單位”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本條規定的現場檢查包括:現場監督檢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等;現場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在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可以勘察、采樣、監測、拍照、錄音、錄像、制作筆錄;可以查閱、復制相關材料;可以約見、詢問有關人員,要求說明相關事項,提供相關材料。
在環境執法中,現場檢查可以督促排污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規定,采取措施積極防治污染;促使排污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管理,減少污染物的排放、消除污染事故隱患,及時發現和處理環境保護問題;提高排污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保護意識和環境法制觀念,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關鍵詞五:政府問責
新《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1989年頒行的《環境保護法》關于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新《環境保護法》將其擴展增加為“監督管理”一章,強化監督管理措施,授予各級政府、環保部門許多新的監管權力,但同時也規定了嚴厲行政問責措施。在授予新的監管權力方面,一個重大突破是明確了基層環保部門下設的環境監察機構法律上的地位,授予其一定的執法權。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副教授胡靜認為,新《環境保護法》其實對政府的要求更加“嚴格”了。第一,將環境保護與干部考核評價制度掛鉤,這是第一次將干部任用寫到環保法當中。比如說,某個地方領導任職期間,本轄區內的環境質量沒有改善,甚至有比較大的惡化,無論GDP翻了多少番,在升遷問題上,一票否決,這是一個硬性指標。第二,新《環境保護法》延續了水污染防治法的條款,實行區域限批。比如說,這個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工作沒做好,轄區內重點污染物(比如二氧化硫)排放超過了總量控制的標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直接影響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資工作。
在執法層面,新《環境保護法》列舉了包庇環境違法行為等九類履職缺位或不到位的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一旦有上述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如此看來,地方政府發展養殖業、飼料業的積極性有可能會進一步降低。養殖企業、飼料企業拿地難的問題恐怕只會愈加嚴峻,直接影響養殖企業、飼料企業的市場布局與戰略實施,同時加快我省畜牧飼料業的產業轉移。
關鍵詞六:按日計罰新《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今年10月17日公布的配套措施《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作出了具體規定,排污企業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按日計罰的基數為環境違法行為的原處罰數額。適用情形包括環評未批先建、無證排污、超標超量排污、久試不驗、規避監管排污等違法排污行為。處罰對象除了未獲得環評審批、治污防污設施未建成、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等行為,還包括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解釋說,送達責令整改書后,30天內環保部門隨時可能復查,如果復查未整改,就按日連續處罰,如果改正則不進行處罰。一旦按日連續處罰,違法行為一日不停止,罰款每日都會增加,而且“上不封頂”。這是新《環境保護法》著力解決環保法律違法成本低、威懾力不夠的一項重大決策。
關鍵詞七:查封扣押
新《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這意味著環保部門首次有權給污染企業“貼封條”。長期以來,由于環境執法的軟弱性和不徹底性,許多違規企業對環保部門有恃無恐,“打游擊”,收到罰單“一走了之”后“異地重生”等,此類現象致使許多環境違法行為不能得到及時制止。
面對嚴峻的環境形勢,新《環境保護法》的這條規定將查封、扣押兩種形勢的行政強制措施,直接賦予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保監管職責的部門。根據規定,查封、扣押應當由行政機關具有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查封、扣押的對象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配套措施《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共4章23條,對查封扣押的具體對象、適用條件、實施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
關鍵詞八:限產停產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現行環保法允許企業限期治理,這個限期最長可以達到一年。因此在執行過程中一些違法企業甚至將違法行為延續一年,對環境影響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在這方面,新《環境保護法》既要求加強環境違法行為執法,同時充分考慮并尊重企業的基本權益,程序設計上留有空間,一般實施限產、停產整治、關停等一系列循序漸進的措施。比如,一個飼料廠可能有多條生產線,發現其超標排放后,如果停其中一條生產線就能實現達標排放,那么就無需關停全部生產線。
配套措施《環境保護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共4章18條,主要規定了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停業關閉的適用情形,對調查取證、審批、決定、實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實施程序進行了規范要求。值得一提的是,按日計罰、查封扣押、停產限產這些措施之間具有銜接性,是組合拳。有的違法行為如違法排污的同時也有超標排放,就可能同時遭致按日計罰與停產限產。
關鍵詞九:公眾參與
新《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新《環境保護法》明確界定了公民和社會組織的參與權,專章規定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其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第五十七條規定了公眾和社會組織如何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第五十八條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
張鳴起指出,重大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最早規定在2013年1月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中。從該法施行后一年多的實踐來看,由于此項規定過于寬泛籠統,實踐操作性較差,且缺乏相應司法解釋予以細化,環境公益訴訟難以有效發揮。在此背景下,新《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對環境公益訴訟進行更加明確的規定,在兩個方面拓展環境公益訴訟,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規定凡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放寬了環境公益訴訟的范圍。此舉對增強公眾保護環境的意識,樹立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理念,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