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政府辦公廳下發的《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力爭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同時要求生豬、家禽等養殖大縣,縣級政府須投資建設或支持社會資本建設區域性專業無害化處理場所。
云南是我國畜牧大省,病死畜禽涉及范圍廣、處理難度大。若對病死畜禽處理不當,被養殖者隨意拋入江河湖海,或被不法商販“改頭換面”之后送上消費者餐桌,不但會發生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風險,也會威脅“舌尖上的安全”。對此,《實施意見》提出:力爭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基本形成畜禽規模養殖場和屠宰場自行處理與散養農戶集中處理相結合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
《實施意見》明確,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病死畜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畜禽死亡及處理情況的義務。各級政府對本地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城市公共場所以及鄉村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組織收集處理。
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方面,《實施意見》要求,生豬、家禽等養殖大縣,縣級政府要投資建設或支持社會資本建設區域性專業無害化處理場所,集中處理規模養殖場(小區)、散養戶和其他環節的病死畜禽。畜禽養殖量較大的鄉鎮或村要依托垃圾集中收集點設立病死動物集中收集點,作為病死畜禽臨時存放點,由專人統一收集運送到專業無害化處理場進行處理。新建規模養殖場、定點屠宰場必須同步建設無害化處理設施,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畜禽飼養量不大、交通不便的鄉鎮或村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深埋、化制等方式組織處理好散養戶的病死畜禽。 為降低畜禽死亡率,我省要求,縣級政府要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飲用水水源地、江河源頭劃定為畜禽養殖“禁養區”;風景區、城市郊區等生態敏感區、重要區域劃定為“限養區”,禁止興建畜禽集中養殖場,并逐步削減零星養殖量。同時,建立生豬死亡保險理賠與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對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不予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