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畜牧業發展基金,建立長效穩定的畜牧業投入機制??h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畜牧業發展基金,各鄉鎮根據本地實際也要作出相應的安排,主要用于畜牧業技術推廣、標準化監測體系建設、畜禽防疫和畜牧產業化生產的扶持獎勵。具體獎勵政策:1、經縣畜牧主管部門備案,獲得畜禽標識代碼,具有一定規模,管理規范,實現標準化生產并入住養殖小區的規模養殖場及縣級以上畜牧龍頭企業給予1-2萬元的獎勵;2、獲得國家、省級以上認定的無公害畜產品基地或產品,給予0.5-1萬元的獎勵;3、在民政、工商部門登記注冊、規范運行、作用發揮好的畜牧合作經濟組織,給予1-2萬元的獎勵。
二是農行、農村信用社、農發行及其它商業銀行應加大對畜牧業信貸資金的投入力度,適當放寬貸款條件,簡化手續,延長期限,降低利率??h政府對新建畜產品加工企業,按投資規模不同給予不同比例的貸款貼息支持。吸引、鼓勵民間資本投入畜牧產業化經營。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或重大自然災害時,農業發展銀行根據國家政策及時啟動應急信貸,縣財政要對縣級以上龍頭企業的應急貸款給予貼息支持。
三是加大項目傾斜力度。優質畜產品基地建設、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人畜飲水、國債資金、以工貸賑、環境治理、農村道路建設、“兩改一沼”、新農村建設等項目資金重點向畜牧產業化投入,規劃設計時應與養殖場、養殖小區規劃設計有機結合,傾斜支持。
四是土地扶持政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以及從事畜產品流通的臨時性收購、加工用地,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的農業生產用地管理政策,視為農業生產用地。對納入縣重點的畜牧業建設項目,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五是水電優惠政策。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用水用電執行農業生產水電價;畜禽產品加工企業用水用電執行居民水電價。
六是稅費優惠政策。對畜禽產品加工企業和縣級以上畜牧龍頭企業從事畜產品加工所得收入享受國家稅收減免政策。對新建和引進的畜產品加工項目在報批實施過程中實行減免行政性收費的政策。對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可按規定抵免所得稅。對縣級以上龍頭企業經營所得和有關中介服務組織為農戶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的服務所得,按有關規定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七是完善畜牧產業化經營機制。大力推廣“龍頭企業+基地+養殖場(小區)”等行之有效的產業化經營形式,鼓勵引導龍頭企業采取直接投資、股份合作、產銷直掛、合同契約等形式,建立起自身的優質貨源基地,以企業帶基地,以基地促企業,形成龍頭企業與養殖基地緊密聯結、互利雙贏的運行機制。積極探索“龍頭企業+擔保公司+銀行+養殖場(戶)”四位一體的新型形式,推動畜牧產業化經營向更高層次邁進。各級財政應對龍頭企業聯建的擔保機構給予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機構應加強對畜牧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貸款擔保,農業發展銀行和商業銀行應加大對養殖場(戶)或基地建設信貸資金的投入力度,積極開展畜牧政策性保險試點。
八是加快發展畜牧業經濟合作組織。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大力發展一批服務領域寬、組織化程度高、經營機制健全、帶動能力強的畜牧業經濟合作組織。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扶持畜牧業經濟合作組織的政策措施,使其盡快發展壯大,充分發揮其在行業自律、開拓市場、解決貿易爭端中的作用。
二是農行、農村信用社、農發行及其它商業銀行應加大對畜牧業信貸資金的投入力度,適當放寬貸款條件,簡化手續,延長期限,降低利率??h政府對新建畜產品加工企業,按投資規模不同給予不同比例的貸款貼息支持。吸引、鼓勵民間資本投入畜牧產業化經營。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或重大自然災害時,農業發展銀行根據國家政策及時啟動應急信貸,縣財政要對縣級以上龍頭企業的應急貸款給予貼息支持。
三是加大項目傾斜力度。優質畜產品基地建設、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人畜飲水、國債資金、以工貸賑、環境治理、農村道路建設、“兩改一沼”、新農村建設等項目資金重點向畜牧產業化投入,規劃設計時應與養殖場、養殖小區規劃設計有機結合,傾斜支持。
四是土地扶持政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以及從事畜產品流通的臨時性收購、加工用地,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的農業生產用地管理政策,視為農業生產用地。對納入縣重點的畜牧業建設項目,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五是水電優惠政策。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用水用電執行農業生產水電價;畜禽產品加工企業用水用電執行居民水電價。
六是稅費優惠政策。對畜禽產品加工企業和縣級以上畜牧龍頭企業從事畜產品加工所得收入享受國家稅收減免政策。對新建和引進的畜產品加工項目在報批實施過程中實行減免行政性收費的政策。對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可按規定抵免所得稅。對縣級以上龍頭企業經營所得和有關中介服務組織為農戶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的服務所得,按有關規定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七是完善畜牧產業化經營機制。大力推廣“龍頭企業+基地+養殖場(小區)”等行之有效的產業化經營形式,鼓勵引導龍頭企業采取直接投資、股份合作、產銷直掛、合同契約等形式,建立起自身的優質貨源基地,以企業帶基地,以基地促企業,形成龍頭企業與養殖基地緊密聯結、互利雙贏的運行機制。積極探索“龍頭企業+擔保公司+銀行+養殖場(戶)”四位一體的新型形式,推動畜牧產業化經營向更高層次邁進。各級財政應對龍頭企業聯建的擔保機構給予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機構應加強對畜牧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貸款擔保,農業發展銀行和商業銀行應加大對養殖場(戶)或基地建設信貸資金的投入力度,積極開展畜牧政策性保險試點。
八是加快發展畜牧業經濟合作組織。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大力發展一批服務領域寬、組織化程度高、經營機制健全、帶動能力強的畜牧業經濟合作組織。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扶持畜牧業經濟合作組織的政策措施,使其盡快發展壯大,充分發揮其在行業自律、開拓市場、解決貿易爭端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