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余杭法院開庭宣判了一起案件,被告人張某被法院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兩萬元。張某今年50歲,從事為快餐店配送豬肉產品的生意。2014年初,他在余杭良渚某租房內搭建了一個冷庫用于存放豬肉產品。開始的時候,張某一直老老實實從杭州農副產品物流中心購買開具有《杭州市動物及動物產品分銷信息憑證》的豬肉產品。但后來,為了賺取更多利潤,張某低價采購死因不明的豬肉運回冷庫,并將其摻入從物流中心采購的合格豬肉產品中,分銷到杭州的一些連鎖快餐店里。
“我是在104國道的路邊上一個開面包車的人那里買的,他是放在路上賣的,是切好的大塊的,肉的樣子比市場賣的豬肉顏色要差。”雖然張某沒有在這些肉上看見檢疫章,肉品看上去也不新鮮,但是因為價格便宜,他還是買了。案發時,杭州市余杭區動物衛生監督所在張某的租房冷庫以及院內貨車上查獲尚未銷售的豬肉產品共計700余公斤。經鑒定,被查獲的胴體豬肉是由死因不明的生豬屠宰加工而成,且為檢疫不合格產品。據向張某采購豬肉產品的快餐店各負責人透露:張某每次送貨都會開具采購單,載明豬肉產品種類、單價、采購數量,并提供物流中心的分銷憑證。這是怎么回事呢?
原來,每次張某會先去物流中心購入一些合格豬肉,這樣就能得到一張《杭州市動物及動物產品分銷憑證》,上面列明他買了多少豬肉。接著他會把路邊采購的豬肉混在合格豬肉中送往快餐店,用的仍然是那張正規的分銷憑證。快餐店驗收后憑采購單與張某結算。但是這樣做有一個漏洞,就是采購單上豬肉的數量大于分銷憑證上的數量。不過,幾乎所有快餐店負責人都表示未曾注意過這個問題。案發后,涉案的700余公斤豬肉產品已經焚燒銷毀處理。承辦此案的法官提醒各位餐館負責人,采購肉類的時候,一定要核對下收到貨物實際數量和分銷憑證上記錄的數量對不對得上,以免被不法分子鉆了空子,讓不合格的食品流向餐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