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決定將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禁止養豬。據透露,東莞現有75萬頭生豬帶來的污染排放量相當于450萬人口的污染排放量,化學需氧量排放量達到1.8萬噸/年,東莞市環保局局長表示,規定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的,東莞工廠多、外來人口多加上養殖場多,造成非常大的污染,已不能再承受額外的污染量。(12月5日《南方都市報》)
客觀地說,臨河集約化養殖生豬、河道規模性敞放鴨群,確會導致水域污染的惡果,則東莞市在“保生豬養殖業還是保環境”問題上進行利弊相權之后,作出“寧舍產業而保護環境”的決策,自然有其理性一面;但是,如果硬性實施“全面禁養”政策,就有悖法理了。
必須承認,包括生豬在內的畜禽養殖業都屬合法的農業產業之一。那么,既然其產業本身合法,則政府要滅絕這種產業,就須以合法程序及合法手段為前提,否則就等于政府在“以非法壓制合法”。而東莞市全面禁止養豬的政府決策,就屬沒有法規支持的“強權行政”。具體點講,政府全面取締養豬業的決定并未獲得行政許可,因而屬于非法行政。此悖謬之一。
悖謬之二:生豬養殖業本屬合法產業,只是養殖業主大量向河道直接排污才屬非法行為。那么,即便依據環境保護法規,應被關閉的生豬養殖場至少也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臨水養殖,二是直接向水域排污。但資料表明,東莞市仍有30%的地盤屬非集鎮區,那么縱使70%地盤上的生豬養殖場都有違環保法規而應予依法關閉,可30%農業生產區內的農民家庭養豬,對環境又有何礙?眾所周知,農民家庭養豬不僅規模不大,且生豬的排泄物及養殖廢料都能轉移于耕地自行消化。因此,治理養殖業污染卻不分青紅皂白,將具有污染行為的養殖場與并無污染行為的農民家庭養殖干脆“一鍋端”,顯然是對農民合法生產權的非法剝奪。
悖謬之三是,如果政府認為農戶散養生豬也對環保有害,從而對農戶的散養生豬也予以禁止,似乎就意味著養豬業本身有害環保,則東莞企圖通過對本地“全面禁養”而從異地進口豬肉的策略,就是故意將“養殖污染”轉嫁于異地。此乃“害遠不害近”的自利主義。
倘按東莞的悖謬思維及做法,作為工商業相當發達的東莞市及其鄉鎮,其工業污染、餐飲業污染、商業污染等現象必將很大程度地存在,那么百姓是否可要求政府全面取締其整個行業呢?政府是否也會像對待生豬養殖業那樣,只要個別企業存在污染行為,便對其整個行業實施“趕盡殺絕”的策略呢?——說穿了,政府以非法手段對轄區內的生豬養殖業實施“趕盡殺絕”策略,純屬簡單行政、懶惰行政的典型表現,也是政府搞“行業歧視”的表現。
“養殖污染”確已成為當下很多城鎮水域愈來愈明顯的一種新污染源,應當引起重視和治理。但是,既屬環境范疇問題,則政府就應遵循環境管理法則,就應依照環境保護法規予以規范治理。比如對如工商業領域的環境違法行為,遵循的是“誰污染誰擔責、誰污染就處罰誰”的執法原則,而并未因此就取締整個工商產業;那么對同屬環境污染范疇的“養殖污染”,就理當同樣遵循這個原則,而不能對整個養殖業就予以“趕盡殺絕”。
客觀地說,臨河集約化養殖生豬、河道規模性敞放鴨群,確會導致水域污染的惡果,則東莞市在“保生豬養殖業還是保環境”問題上進行利弊相權之后,作出“寧舍產業而保護環境”的決策,自然有其理性一面;但是,如果硬性實施“全面禁養”政策,就有悖法理了。
必須承認,包括生豬在內的畜禽養殖業都屬合法的農業產業之一。那么,既然其產業本身合法,則政府要滅絕這種產業,就須以合法程序及合法手段為前提,否則就等于政府在“以非法壓制合法”。而東莞市全面禁止養豬的政府決策,就屬沒有法規支持的“強權行政”。具體點講,政府全面取締養豬業的決定并未獲得行政許可,因而屬于非法行政。此悖謬之一。
悖謬之二:生豬養殖業本屬合法產業,只是養殖業主大量向河道直接排污才屬非法行為。那么,即便依據環境保護法規,應被關閉的生豬養殖場至少也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臨水養殖,二是直接向水域排污。但資料表明,東莞市仍有30%的地盤屬非集鎮區,那么縱使70%地盤上的生豬養殖場都有違環保法規而應予依法關閉,可30%農業生產區內的農民家庭養豬,對環境又有何礙?眾所周知,農民家庭養豬不僅規模不大,且生豬的排泄物及養殖廢料都能轉移于耕地自行消化。因此,治理養殖業污染卻不分青紅皂白,將具有污染行為的養殖場與并無污染行為的農民家庭養殖干脆“一鍋端”,顯然是對農民合法生產權的非法剝奪。
悖謬之三是,如果政府認為農戶散養生豬也對環保有害,從而對農戶的散養生豬也予以禁止,似乎就意味著養豬業本身有害環保,則東莞企圖通過對本地“全面禁養”而從異地進口豬肉的策略,就是故意將“養殖污染”轉嫁于異地。此乃“害遠不害近”的自利主義。
倘按東莞的悖謬思維及做法,作為工商業相當發達的東莞市及其鄉鎮,其工業污染、餐飲業污染、商業污染等現象必將很大程度地存在,那么百姓是否可要求政府全面取締其整個行業呢?政府是否也會像對待生豬養殖業那樣,只要個別企業存在污染行為,便對其整個行業實施“趕盡殺絕”的策略呢?——說穿了,政府以非法手段對轄區內的生豬養殖業實施“趕盡殺絕”策略,純屬簡單行政、懶惰行政的典型表現,也是政府搞“行業歧視”的表現。
“養殖污染”確已成為當下很多城鎮水域愈來愈明顯的一種新污染源,應當引起重視和治理。但是,既屬環境范疇問題,則政府就應遵循環境管理法則,就應依照環境保護法規予以規范治理。比如對如工商業領域的環境違法行為,遵循的是“誰污染誰擔責、誰污染就處罰誰”的執法原則,而并未因此就取締整個工商產業;那么對同屬環境污染范疇的“養殖污染”,就理當同樣遵循這個原則,而不能對整個養殖業就予以“趕盡殺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