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豬肉”可否入市銷售 相關法規尚未統一近日,“母豬肉能賣嗎?”的爭論又一次在廣西桂林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究其原因,此事緣由一起投訴引發。今年春節期間,桂林市民劉老漢夫婦到桂林市臨桂工商局投訴稱:他們在臨桂榕山菜場一攤點購買了5公斤豬肉做香腸。回家后其女兒發現這些豬肉皮厚、肉條紋粗糙呈暗紅色,認為是母豬肉,吃了對老人健康不好。于是便找到該攤販要求退貨,但對方表示不退。劉老漢夫婦認為受了騙,要求工商局責令攤販退肉退錢。工商人員調查時,該攤販承認出售的確是母豬肉,但經過相關部門的檢疫。于是,工商人員表示對攤販售賣母豬肉處理無法規依據,拒絕了劉老漢夫婦的要求。對此,劉老漢夫婦十分不滿,認為“工商局不作為,任由攤販出售母豬肉騙人”。此事傳開后,引起許多不明真相的消費者議論紛紛,他們都認為吃了母豬肉會生病,不應當允許出售。從而再次將桂林市工商部門推向矛盾的焦點。
標準沖突監能部門監管陷入兩難境地母豬肉能否食用和銷售?對此,桂林市工商部門表示,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過檢疫即合格的母豬肉是可以進入市場銷售和食用的。對此說法,該市動檢部門的工作人員也表示認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疫法》有關規定,應該對母豬肉檢疫上市銷售。此外,根據商務部頒布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種豬和晚閹豬,應當在胴體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上標明相關信息”的規定,只要是經過檢疫,并標明的母豬肉是可以食用的,消費者擔心吃母豬肉會生病是沒有科學依據的。
然而,桂林市一位消費者向工商局出示了一份相關規定:《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和國家標準《鮮、凍片豬肉》(GB 9959.1-2001)規定:“公、母種豬及晚閹豬不得用于加工鮮、凍片豬肉。”他說,《鮮、凍片豬肉》國標規定,從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成為強制性條文的強制性標準。作為強制性標準,我國《標準化法》從法律層面上做出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因此他認為,母種豬肉是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不能通過肉品品質檢驗的不合格產品,于理于法母豬肉都不能上市銷售。與此同時,又有消費者出示了不能出售母豬肉的相關依據,即《昆明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屠宰的淘汰種豬及晚閹豬不得上市鮮銷;《黑龍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銷售種豬、晚閹豬和奶公牛犢產品,未在銷售場所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費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其產品,并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這位消費者認為桂林市工商部門可以參照此條例執行。
面對這些質問和要求,桂林市工商人員陷入兩難境地。他們認為從國家、到省級工商部門的要求是:“經過檢疫合格的母豬肉允許進入市場后,市場管理執法人員要檢查商戶是否有檢疫票和合格證,有檢疫票和合格證的允許售賣。”至于一些消費者要求參照《昆明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執行則是不可行的,因為當地執法部門執行外地地方法規無法可依。
其實,這不僅是桂林市工商局的困惑,也是桂林市所屬各縣工商局的困惑。該市一位從事工商工作近30年的工商人員對記者說:“消費者的反映、反感也不是一天兩天了。多年來我們為此的確感到困惑,因為在這方面存在兩個條例的沖突,即:《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與《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鮮、凍片豬肉》的沖突。前者規定:只要經過檢疫合格的母豬肉允許進入市場。而后者則規定:公、母種豬及晚閹豬不得用于加工鮮、凍片豬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