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也有種情況,就是養戶明白自己買的非法產品,比如無批號的假疫苗。買賣雙方都類似非法。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生產者、消費者知假買假仍可獲賠償。但該規定“藥品”中未明確涉及獸藥。
如果出現了類似的假疫苗案例,養殖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江志宏提供了維權三步驟,關鍵要有相關購買憑證和動物死亡鑒定報告。
維權三步走:
1、養殖戶購買獸藥產品,一定要高度重視,保留相關憑證(購買單、產品清單、或發票、收條等),憑證上標明生產批號等信息。
2、使用疫苗出現問題時,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由其鑒定并固定證據。一般步驟是豬場出現死亡豬只,先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報告,由其采樣送至省一級的動物疫病監測中心進行病例和病毒等檢測,得出結果后開具動物死亡鑒定報告。養殖者拿到動物死亡鑒定報告后根據內容,決定是否起訴。
3、考慮要用法律解決后,還要確定是按合同糾紛還是侵權糾紛起訴,有些糾紛是侵權糾紛與合同違約糾紛的竟合,選擇侵權糾紛賠償通常會較多。
江志宏坦言,獸用疫苗產品糾紛沒有專門法律的適用,但其他法律的相關條文也能保障買方的權益,比如《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