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臺州玉環一男子張某為貪圖私利,私設生豬屠宰場,近一年時間非法屠宰、銷售的非法經營額達197萬余元。記者3日從浙江臺州玉環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6萬元,上繳國庫。
張某是玉環干江人,四、五前就開始做買賣豬肉的生意。到了2013年下半年,張某貪圖利益,明知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驗檢疫制度,在干江鎮某處建了個屠宰場。張某開始陸續從江蘇籍人宋某、寧波籍人張某、臨海籍人鐘某等人處購入大量生豬。起初,張某還會將生豬拉到專門的屠宰點屠宰。可到了后來,張某認為拉到定點屠宰成本高,比較麻煩,就雇傭了小工到自己的屠宰場進行屠宰。屠宰完后,張某就將這些豬肉放在自己的菜場攤位上賣。此外,張某也會將豬肉批發銷售給他人。 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5、6月,張某非法屠宰、銷售的非法經營數額達197萬余元。
2014年6月30日,張某在其私設的屠宰場內被依法傳喚到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辦理生豬屠宰經營資格而從事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玉環,只有唯一一家經政府審批且有資格進行生豬定點屠宰的屠宰場—玉環縣肉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其它私設屠宰點均屬于未經政府審批的違法場所。國家設置生豬屠宰場是為了老百姓的食品安全著想,定點屠宰場對于生豬進行嚴格的檢驗檢疫,防止死因不明的生豬流入市場,危害老百姓的食品安全。